租屋半年了,屋頂還是有破洞,一遇到下雨就會滴水,已經電話通知房東多次,但他總是在電話中允諾會處理,但實際上根本不見他有所行動<其實還有很多的小問題>;本想故意把房租錢先扣著等他把問題解決完才給租金,但是房東更奸詐,直接叫他老婆打電話催錢,於是我又必需把房子的問題告訴房東太太一次,而房東太太也會推給先生(房東)說自己不知道這些事 ,要我去跟房東先生說,他們的態度讓我覺得他們只要收錢不要解決問題,我想請問像這類的事有何法律途徑可循?ps:沒真的要告他啦,只是想讓他知道我們不是傻瓜沒那麼好欺負的!所以我必須先弄清楚法規條文,要不然他都覺得我不懂都把,我吃的死死的
2006-11-09 09:18:3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嫻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嘛是很想打給蘋果日報,但這太勞師動眾了些,如果要把他夫妻倆"請"來我想至少還要等上半個月先....
2006-11-09 09:55:38 · update #1
1.你要先看租賃契約中對修繕部分有無特別約定,如果沒有的話就可以適用
民法的規定(如下條文)。
2.基本上房子會漏水是不符合一般使用狀況,因此可以要求房東修繕
3.前項通知,口頭書面均可,但用存證信函才可以保有催告房東修繕
的證據。如果催告後(定個十到十五天吧,相當期限並無規定幾天)
房東不理,你可以主張終止契約;或是自行修繕後,向該房東請求
支付費用或從租金內扣除。
5.只要檢附足夠合理證明,從租金扣除不會被視為未繳房租,而且上面
所述都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只要"你們契約中沒有特約排除,就
可適用民法的規定,這也是你可以這麼做的法律基礎。
民法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2006-11-09 10:22:3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我在外面租房子,昨天晚上回去,門鎖竟然壞了,害我沒辦法進去,今天管理員說我門鎖壞了,要換新鎖也要叫開鎖的人來處理,但所有費用要我出,是這樣嗎?
2006-11-09 10:07: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便便 3 · 0⤊ 0⤋
找個機會 自己的家人全都到齊 也將她們2個夫妻找到齊明白的把住屋契約拿出來說:如果2個星期之內 您還是不把漏水修好根據契約註明,(如果有註明) 我將可以拿回押金搬離*********我是意外分隔線*****************如果契約根本沒註明房東有修善義務(其實範例上會有)那您們就自己修,把金額扣下來抵房租(這得先通知)總之,記得要面帶微笑,寒喧關心不可少您是去解決事情,不是去爭個你死我活的.........
2006-11-09 09:31: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嗆他+報警+打電話給蘋果日報
保證3天解決!!
2006-11-09 09:21:1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海格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