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一下...真的很急...非常感謝...
請問~~
最近要交屋了~我有重新再仔細看ㄧ下買賣契約書~~
有發現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條文如下....
---賣方保證本買賣標的物於點交前無存在物之瑕疵(例:傾斜,龜裂等影像結構安全或滲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等瑕疵),如有前開情事除本約另有約定外,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想請問的是.條文這樣寫..是指"點交前"發現賣方才會負責瑕疵責任嗎??那"點交後"才發現賣方就不用負瑕疵責任了嗎??..但是上述事情不可能ㄧ天兩天就看的出來阿..必定是"點交後"..真正住進去或許才有可能發現(例:傾斜,龜裂等影像結構安全或滲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等瑕疵)...
那這樣對買方是不是沒有任何保障??
還有...合約中也沒提到保固的事情..我看很多人都說..點交後有保固半年或ㄧ年..但我都沒看到有寫在合約中...是不是就代表沒有保固??這樣對買方是不是很吃虧??
2006-11-08 05:05:1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Ke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問~~民法上"第幾條"是有明文規定說~~
只要是房屋買賣~
賣方在半年之內都對此建築有必要責任~
不寫在合約中~~也無所謂嗎??怕到時如果真發生問題~~會吃虧~~
我想查看看~~麻煩請告知ㄧ下~~謝謝~~
2006-11-08 06:28:36 · update #1
1.其實你把條文仔細讀就慢慢會感覺出來意思了,意思是說現狀是沒有這些
瑕疵的,其中傾斜,龜裂,漏水等他不可能永久保固,而且確實有可能因
為地震天災或是房屋自然老舊而發生這些情況,因此就這部份他就現況負
責,如果現況有,你還願意買的話,應該跟他談修復或減少價金。
2.海砂屋,輻射屋這些東西是從一開始就有的(如果存在的話),所以他應該要
保證沒有,不過建議你應該自行查證,因為他有可能真的不知情,另外
請參考下列法條,對於物的瑕疵,有兩種時效規定,縱然賣方故意不告知
,過了五年你也不能請求了。
結論:個人認為這個條約應該沒問題,但是為免糾紛應該還要是查證有無
現在的瑕疵以保權益
民法第365條(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2006-11-08 13:22:56 補充:
就是民法365條啊我已經PO出來了
2006-11-08 05:47: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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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8 22:33: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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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8 12:43: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保固事沒有寫在合約上ㄉ~
不過民法上已經有明文規定ㄌ~
只要是房屋買賣~
賣方在半年之內都對此建築有必要責任~
上訴你形容ㄉ那ㄐ點~
以及最常見ㄉ漏水問題~
這些都是買方要幫你解決ㄉ~
而且合約上應該有著名此不動產非海砂~輻射屋~
如果後來你搬進ㄑㄌ之後~
發現有此狀況~
都是可以要求賠償或是買方負責以原價買回ㄑㄉ~
2006-11-08 05:12:3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達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