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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敘述,何者有誤?
答案是「拘提管收之對象以義務人本人為限」
那就是說其他人也可以被拘提管收,範圍是指哪些人呢?這些人不是很倒楣嗎?

2.「對少年為保護管束之處分」為什麼不算行政罰?那這算是什麼呢?

麻煩幫我回答,感謝^^

2006-11-08 11:42:5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請把欠我的還給我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1 個解答

1.行政執行法24條﹙適用義務人拘提管收等規定之人﹚: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  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  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三  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四  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五  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2. 保護管束之處分是屬於刑法中的保安處分中的一種。而不是行政罰。【參見法學緒論的法律的制裁之章節】

2006-11-09 12:28: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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