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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考你--儘管考(謎之聲:嘜亂啦)請大師看紅字部份首先第一個問題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不含繼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其子女無繼承權)。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Q1: 這樣說來,要是大家都拋棄的話,那最後一個知道的人不就慘了,因為他找不到下一個「替死鬼」了啊??Q2:若留下的債務價值大於資產價值的話,那這筆帳最後誰要扛呢??兩個問題,大師請了~~~~

2006-11-08 10:07:4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欽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1. 最後一個拋棄的繼承人不需要通知任何人!因為符合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2. 所有繼承人都拋棄繼承以後,債務價值大於資產價值的話,債權人只能自認倒楣了!→不要以為借人的錢都收的回來,經常也有人賴賬,只是這回是被死人賴了。

2006-11-14 12:19:16 補充:
可以用公告通知

2006-11-08 11:02: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嗯~~我想再問一個問題欸
請問要是我拋棄了,不是要通知下個順位的人嗎??
那要是他出國了,或是其他的因素而找不到人抑或是他說他沒收到通知的話,那怎辨咧??

2006-11-10 10:40: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欽 6 · 0 0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訂得很清處,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嘛!這並不是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問題!

2006-11-10 07:18: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其弘 6 · 0 0

1.最後一個不會有事你看1174第一項但書不是有寫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所以最後一人還是可以拋棄
2.既然都拋棄了就是變成呆帳阿最後是全國國民去扛

2006-11-08 11:26:1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翰翰 2 · 0 0

問題一:不會有替死鬼,因為拋棄到最後一人時,他也是可以拋棄的..
問題二:承上題,若大家都拋棄了,還管他誰扛呢??

2006-11-08 10:18:0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vick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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