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方就他方對證人之詰問,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向審判長:1.即時抗告2.準抗告3.聲明異議4.聲請再議處罰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者:1.仍應執行其刑2.免其刑之執行3.其刑以已執行論4.未執行之刑減半執行之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則:1.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2.應負二分之ㄧ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3.應負全部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但不負其他損害之賠償責任4.應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外,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對於殺人構成要件構成法條競合的:1.吸收關係2.擇一關係3.特別關係4.補充關係
2006-11-07 16:33:2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可是最後一題的答案是特別關係耶
這又該如何解釋呢
難道是答案錯了嗎
2006-11-08 21:38:04 · update #1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288之3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依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免其刑之執行。
三、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四、依如下判例所述,應為法規競合之擇一關係。
裁判字號: 73 年 台覆 字第 25 號
裁判案由:
煙毒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謂法規競合,係指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個犯罪行為
,而因法規之錯綜關係,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乃依一般法理擇一適用之謂。本件被告等將海洛英自曼谷輸入台灣之一個行為,係屬同時觸犯構成犯罪要件
不同之私運管制物品(毒品)進口,與運輸毒品二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前段想像競合之規定處斷,原判決認係法規競合,其法律之適用,顯有未
洽。(已審編為判例)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下冊) 第 122 頁
2006-11-08 04:54: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tephe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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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4 20:20: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行 1 · 0⤊ 0⤋
就第四題而言
我用刑法第二七一條跟第二七二條來舉例
前者為殺人罪,後者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前者的行為人是不會牽扯到身分犯的問題,是一般人身分就可構成
而後者的行為人會牽扯到身分犯之問題,當然會是特別關係
是得具有直系親屬的關係才會成立之罪名!這樣懂了嘛!
2007-10-26 20:31:0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秦N 3 · 0⤊ 0⤋
最後一題答案是特別關係沒錯!
2006-11-23 17:32:2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my 2 · 0⤊ 0⤋
身分犯屬於特別關係!
2006-11-11 17:54:1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