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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均工資,謂計算是由發生之當日前之下列何期間內所得工資總額之平均數?1.三個月2.六個月3.九個月4.十二個月傷害致死,為:1.實害犯2.具體危險犯3.抽象危險犯4.舉動犯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像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1.甲犯賄賂既遂罪2.甲犯賄賂未遂罪3.甲犯預備賄賂罪4.甲不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被告聲請迴避之對象?1.法官2.檢察官3.法院書記官4.公設辯護人關於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下列何者最正確?1.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生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效果2.當事人不得提出無證據能力之證據3.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決4.依據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決定

2006-11-07 16:32:0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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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平均工資,謂計算是由發生之當日前之下列何期間內所得工資總額之平均數?1.三個月2.六個月3.九個月4.十二個月第 2 條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傷害致死,為:1.實害犯2.具體危險犯3.抽象危險犯4.舉動犯1.實害犯:以法益現實上受侵害為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必須造成客觀可見的實害結果,才能成立既遂之犯罪。如傷害罪、殺人罪。2.具體危險犯:除實施法定之犯罪外,還必須發生具體的危險才成罪。也就是犯罪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3.抽象危險犯:行為當然具有法益的危險性,而不以侵害法益為必要。4.舉動犯:構成要件的內容,單以有身體的舉動已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問其結果如何。公務員甲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乙開口要紅包,被乙當場拒絕,則:1.甲犯賄賂既遂罪2.甲犯賄賂未遂罪3.甲犯預備賄賂罪4.甲不犯罪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行為:要求→如果對方拒絕,也違反本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被告聲請迴避之對象?1.法官2.檢察官3.法院書記官4.公設辯護人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12304097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  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關於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下列何者最正確?1.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生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效果2.當事人不得提出無證據能力之證據3.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決4.依據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決定1.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生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效果(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2.當事人不得提出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可以提但是會被排除)3.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決依據(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2項規定)4.證據有無證據能力,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決定(應經過嚴格證明而非法官自由心證)  

2006-11-14 14:08: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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