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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朋友在十二歲的時候犯法,盜取他人帳號內的物品,但是少年法庭已經給於刑事方面的懲處(假日輔導),現在換到民事程序現在是還沒有告,和解狀態,但是朋友父親好像無力償還且有負債(好幾家銀行)和母親的戶口沒有在一起(因債離婚但同居)就是他盜取差不多1000元台幣的保護(當時現值1000元),(現在大概才100元)但是當事人去警察局報警的時候,自己騎車不小心摔車了,可是當事人說這也要列到賠償事項?請問這樣合理嗎?還有如果是這種情形,一般來說會判賠多少錢呢?以及如果對方22歲,要告民事的話,是對方當地的地方法院,還是我朋友12歲這邊的地方法院呢?如果未到場會怎麼樣嗎?那如果到最後判決下來依然無力償還會?

2006-11-07 15:19:3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以此案而言法院的判決不會考慮有沒有能力還,而是會考慮在法律上有沒有
 義務要還,因此當初他盜取新台幣壹仟元的寶物,就應該要償還對方一千
 元的損失。
2.原告去警察局報案騎車摔倒,與被告盜取寶物的行為間,並沒有"相當因果
 關係",也就是說被告雖然有錯,但是犯錯的範圍沒有大到連被害人去報警
 遭遇的意外也要負責,對方要求你的朋友賠償,並無理由。
3.法律上有"以原就被"原則,要告人要到被告的住所地,不過個人認為這個
 案件應該會判你朋友要償還一千元,如果可以為免大家舟車勞頓上法院,可
 以就這部份來和解;至於摔車賠償部分已如前述,若對方仍有不服請他們就
 摔車部分自行提告。

2006-11-09 13:32: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但是當事人去警察局報警的時候,自己騎車不小心摔車了,可是當事人說這也要列到賠償事項?請問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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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要牽拖,太誇張了,別理他!

2006-11-07 16:50: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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