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幹事為社區住戶且有支薪,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拿一堆委託書來開會(只有填寫住戶姓名無填寫代理人),在會議開始時一邊填寫代理人,被住戶當場抓到,以下問題希望有先進指導解決:
1.此作法是否以涉嫌為造文書罪可應用哪一條法律來約束?
2.當日會議紀錄完全無記錄此事是否觸犯嬻職,當天還有20多位住戶看到並且會議有全程錄音
3.當天開會時主任委員已宣布為託書無效,會議紀錄中還記錄委託書數量,是否可要求此會議有瑕疵無效?
4.如有專家可提供資詢相當感謝請E-mail聯絡方式chyang91@yahoo.com.tw
2006-11-07 10:15: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強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委託書無填寫代理人,部分委託書已經被偷簽,只有當天開會住戶都有看到,但是住戶都怕總幹事會報復,常常假借管委會名義去刁難住戶,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是否有更有效辦法來要求管委會將總幹事換掉????
2006-11-09 16:03:20 · update #1
一.總幹事所持委託書如確實為住戶委託,則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但應注意:是否超逾法令規定1/5比例限制問題)二.《刑法》上的瀆職罪,是針對公務人員!所以,總幹事未作會議紀錄.. 等失職問題,應依據《勞基法》或《社區工作規則》處罰!三.委託書是否無效?應視大會決議及公約規定為依據! 開會當天,主委宣佈委託書無效:如屬合法,則總幹事有偽照文書罪嫌 !其會議出席效力,當然也屬無效!
2006-11-10 07:21:37 補充:
建議版主:可以將總幹事具體缺失事項,條列、註記,以公開信方式散發住戶週知;或交各委員參考,以彰顯總幹事不適任之事實!另外,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社區管理服務人之要求,有特別限制(詳請參閱第四章)!至於,如何有效要求管理委員會呢?您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九項:要求管理委員會確實履行監督責任!否則,同條例第48條、第四項,訂有罰則侍候;再者,管理委員會漠視或默許總幹事犯法、違規行為,侵害住戶權益!則有共犯或刑法背信罪之嫌!
2006-11-07 12:50: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如果您是住在台北,可以打電話到市政府建管處的公寓大廈科詢問合法的正確解答;他們的電話可以上網查詢,如果您認為店花講不清楚也可以直接到市政府的 一樓,進入中堂後走到底在向右轉第三間辦公室,那裡有專人回復您的問題ps.如果您不住在台北市則需找您當地的政府單位洽詢, 網路上都有轄區政府單位的聯絡方式及地址,且連絡部門都是建管處的公寓大廈科
2006-11-07 10:29: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ogo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