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撿到錢,(並不是搶或偷喔),我一定要交警察ㄇ,我能不食金不眛,做為自己用ㄇ,又如果,往後有人找到我,知道當初是我撿到ㄉ,要我歸還,我一定要還ㄇ,像若交給警察是6ㄍ月ㄉ時間,沒人招領就歸撿到ㄉ人,那我若沒交警察,就放在我家,是不是也一樣6ㄍ月後誰都沒權要我一定要歸還呢,這又會扯上刑法ㄇ?
2006-11-07 07:33:1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一、將撿到的錢直接當作自己所有的錢,不為招領揭示並交付警署或自治機關保管,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法定刑是五百元以下罰金(銀元)。
二、報警後,會有招領公告,或者遺失錢的人直接向當地警察詢問有無人撿到,遺失的人有機會找回;錢放在您的口袋,沒有招領揭示,誰有通天本領知道要找您要求歸還?
三、招領後,無人領回,拾獲的人依法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這是因為民法有規定拾得人完成法定程序後能取得所有權,您拾得遺失物卻未依法定程序處理,又豈能依法取得所有權呢?非但不能取得所有權,反而有可能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觸犯了侵占遺失物罪。不過,除非有證據,不然也沒有人會追查到您的身上。
p.s.
民法§803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知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民法§804:「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 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民法§805,遺失物所有人認領後,拾得人或保管人應返還,拾得人得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
民法§807,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遺失物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2006-11-07 08:00: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其弘 6 · 0⤊ 0⤋
檢到錢,這要訴諸個人的道德良心。若不想有法律上之困擾,就送交警察局,不然可能犯有刑法上的【侵占罪】。你不能把自己當做公家機關用以類比它的標準,來處理別人遺失之物所應為的手續--不交警察,放我家還不是一樣.....
2006-11-07 09:09: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大叔帶你成長 7 · 0⤊ 0⤋
是的,一定要交給警察。如果別人找到你,你更是一定要還,不然就是涉嫌違法侵佔,是違法的。只要是別人的東西,你沒有還人家,也沒有交給警察就是犯法的。
2006-11-07 07:40:5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udrey 2 · 0⤊ 0⤋
基本上沒有充分的證據,沒有辦法定你罪
不過基於人的良知與道義上
就環吧
你想看看
如果是你掉了一大筆錢
你也會希望盡快找到吧
及所不欲,勿施於人
好心會有好報的
在想自己以前,希望也能夠多替人著想
2006-11-07 07:39: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哈哈兒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