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自己BLOG中~
公開張貼別人在她的BLOG中所創作的文章~或一些生活感想~經驗
或是其他討論區中的討論串~或其中某人很好的回應~~
或看到誰的自拍或寫真或攝影風景~影片等很欣賞的~~~等等
那些別人所做出來的東西~自己覺得對自己有幫助~
大部分都沒有特別提到"禁止轉貼"~
所以想要留起來而貼在自己部落格的文章中~
又想跟一些常來自己BLOG的朋友分享所以公開~
這樣的作法是否合法和會被人上訴嗎??
是沒有任何影響呢??
還是可以用什麼樣的補充方式張貼就OK了??
2006-11-07 16:25:1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宮崎川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個人在警察機關服務20年了,現在就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服務,很榮幸的能以個人工作經驗及著作權法與您討論這個問題,以下言論並不代表機關立場!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一經完成著作,就享有著作權。刪除登記規定條文了。所謂的著作權包括聲音、文字及影像、圖畫等等,而他人的文章或是照片當然受到著作權保障,其著作權屬於原著作人。雖然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91條第4項明文規定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罰。著作權法學者云網路無界,法律有界。你將別人的著作權放在BLOG上,可供第三人見聞,通通不合法,原著作權人或是代理人都可以對您提出告訴,不過著作權法除了光碟片之外,通通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著作權人不告訴〈並非上訴〉您就不違法。個人參考就是你重製或者下載原著作後,不可以出借,也不可以讓第三人得予聽聞,另外合理使用請參照下述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通常,這種案件如果原著作人沒有註明禁止轉貼,只要你註明出處,原著作人是不會提出告訴的。不過,沒有提出告訴只能說你未違法,並不能說你是合法的。所以要貼別人的著作要謹慎也要小心,或許他也是貼別人的著作,哪個倒楣者被發現了就挨告。綜上所述,你在BLOG上轉貼他人著作的文字、照片係違反第91-1條第2項規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2006-11-09 10:55:25 補充:
第 5 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 語文著作。二 音樂著作。三 戲劇、舞蹈著作。四 美術著作。五 攝影著作。六 圖形著作。七 視聽著作。八 錄音著作。九 建築著作。一○ 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2006-11-09 10:57:53 補充:
著作權法第三條名詞解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2006-11-09 10:59:13 補充: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2006-11-09 11:02:56 補充:
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2006-11-09 11:07:06 補充:
依本題之意您如果不知道這些規定,也不能主張因為不知而免其處罰,也可能以著作權第91-1條第1項規定移送,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006-11-09 05:54: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201409150.pixnet.net/blog
2014-09-20 09:49: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7-02 17:52: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candy5660601.pixnet.net/blog
2014-06-27 10:42: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BSTGYLRRJFG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