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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行政秩序罰之處罰主體為法院?(94行政警察四等)
(A)社會秩序維護法上之停止營業(B)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上之罰鍰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之吊扣汽車牌照
(D)人民團體法上之撤銷許可
答案是A

請問其他三個選項的處罰主體又是什麼?

2006-11-07 11:20:0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請把欠我的還給我 1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1 個解答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本法所處罰鍰,由左列機關為之:一  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二  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三  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各該選舉委員會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人民團體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2006-11-08 21:2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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