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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弟弟的case....
情形大致如下

他大概半年前 有一次因為開車被臨檢
警察在他車上發現大麻 而被送警局
後來做筆錄 驗尿等等 (他有吸食)之後開庭 判他去勒戒 約一個月
出來之後沒多久 他又在路上被臨檢 又被抓到有帶大麻
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剛勒戒結束
所以警局的電腦裡面沒有他的相關紀錄
他自己有告訴警察說他之前有被勒戒
可是警察說 既然電腦裡面還沒有資料 就幫他在筆錄上寫說是'初犯'
那 當然也有完成驗尿等程序 (他也是有吸食的)
到今天 也過了一個多月了
日前有接到通知 說這個星期五11/10開庭
現在 想請問各位
1. 這個情況 有可能會被判什麼呢??
2. 我弟要怎麼做會比較好??
3. 其實我也不知道究竟該怎麼辦 請大家給點意見吧.....

另外 題外話
平常警察在路邊臨檢騎車或是開車的駕駛人
可以直接說要搜車或是搜身就搜嗎??
我們有權利說不嗎??

希望可以聽到大家的意見
麻煩大家了
謝謝喔 : )

2006-11-07 09:30:4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Dear Devin ,
你好 非常非常謝謝你的回答
不過 不知道是我寫的不清楚還是你沒有看清楚... >_<
我是說 警察查電腦內沒有我弟的紀錄
可是我弟有自己告訴警察說 他之前才剛被勒戒出來...
但是警察的意思是說 既然電腦裡沒紀錄 他在筆錄就紀錄為"初犯"
另外 我主要的意思不是要問說 他會不會被發現不是初犯
而是說 向他這樣的情況
先前已經被抓到 現在又被抓到
他也承認他有吸食的情況下
判決可能會有哪幾種呢??
我有聽人家說 有被勒戒過的話 再被抓到就不會再判勒戒
而是判其他的.... 可是我不是很清楚到底是可能會怎麼判

2006-11-07 13:13:26 · update #1

所以 我主要是想了解一下
以他這種情況 判決可能會有哪幾種啦....
那又 他可能要怎麼做 會比較好
會比較被輕判....
之類的啦

麻煩各位了!!

謝謝喔

2006-11-07 13:15:15 · update #2

真的很謝謝大家熱心的解答!!!!
>_<
我弟昨天開庭是我老爸陪他去的
聽我爸說他應該是有用低姿態跟檢察官求情
也請檢察官看在他是學生的份上 再給他一次機會

看來現在也只能等消息了

真的很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會盡量試試看能不能有辦法導正一下他的行為的...
好煩 >_<

謝謝喔

2006-11-11 19:22:54 · update #3

5 個解答

已經好幾天在線上忙著用即時通回答不少網友問題,雖然說有點累,不過看到網友們的法律疑問獲得解答,我個人心裡也不少寬慰,有道是身在公門好修行,助人為快樂之本,以下就我個人工作經驗及相關法律見解與您探討這個問題,言論不代表機關立場:我們先看一下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令弟第一次為警查獲吸食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的二級毒品大麻,觸犯該法第10條第2項而應依第20條規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二月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所以於一月後釋放。並對於該犯刑做出不起訴處分。通常警局裡的電腦刑案資料〈俗稱前科〉除了各警察機關移送資料之外,是根據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審書經由刑事警察局六號分機〈紀錄科〉輸入資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讓全國的警察人員偵防犯罪參考。所以,如樓上大大所說的,電腦資料是有可能輸入錯誤的,也可能是偵審不起訴書尚未送達交由刑事局輸入,但是這種機率並不大,因為在移送之初,承辦警局已將移送書送刑事局輸入。令弟第一次違反的毒品防害防制條例,因為經觀察勒戒並無繼續施用傾向所以釋放,已獲得不起訴,五年內如有再犯,仍應依該條例第20條規定處理。您問令弟會被判何種刑責,係該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刑責判輕判重除了依法減輕或加重的規定者外,主要是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刑罰之酌量)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這是由法官於審判時依法去認定,不過個人認為,因為毒品危害國人健康巨甚,我國亦有處罰毒品施用者,毒品也因此價格高昂。一般人無法負擔這些費用,小康家庭亦轉為貧困,施用者欠缺金錢購買時,什麼事都做的出來,毒癮發作時更是六親不認,我在警察機關服務20年了,看過許許多多的例子。既然不久的時間內令弟會再犯,代表著他真的要去勒戒,即使被關只要能真正戒斷,也無所謂,你才擁有一個正常的弟弟。如果沒有戒斷,沒有這種弟弟比有這種弟弟好〈不好意思,法律就是法律,事實也是殘酷的,謊言我不會說〉不過這種案件不管有沒有查到之前的資料,通常不會判處很嚴重的徒刑,因為某些國家甚至沒有處罰施用者。您說的題外話,警察可以在路邊臨檢汽機車嗎?這個問題在大法官解釋後曾經震撼社會一時,依其解釋的答案不是不可以臨檢,而是不可以任意臨檢,而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察勤務條例、道路經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等對於可疑的汽機車駕駛人檢查,並且可以在伸手可及處做碰觸〈觸摸〉檢查,用意在保護執勤員警安全。因為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無搜索票當然不可以直接搜車及搜身,但可以目力搜尋,如有符合現行犯規定〈攜帶凶器或查禁物〉應當場逮捕或者其他緊急或逕行拘提要件,亦應依法拘提到案。如本案令弟將大麻攜帶在明顯能見處或者執勤員警伸手能碰觸可及處,發現可疑請令弟自行拿出來,這些都並未違法。如有其他違法行為,警察所查獲的贓證物可能符合毒樹果理論,有不被法官採信的案例發生。詳情請您再寄送本人電子信箱,再予答覆,或者點選本人即時通。

2006-11-12 09:54:04 補充:
早在2.30年前注射速速康服用迷幻要時代,這些毒品販賣者,就開始培養毒蟲,將嗎啡、海洛因等藥性較強的、且難以戒斷的毒品滲入。
毒品施用者大都是在現實生活中不敢或是不願去面對者,要戒斷除了從生理方面著手治標之外,最重要的是,要從心理層面去治本。
不能擺說其他毒品施用者的交往圈子,沒有一個人能夠將毒品施用習性戒除,你要想的辦法就是讓他離開不再去接觸那票道友。

2006-11-12 10:01:24 補充:
所謂「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是例外情形,例如屋內有發出求救聲音,或者車內、外有血跡等等。
搜索分為要式及不要式搜索兩種,前者有搜索票,後者運用在警察機關人員偵查犯罪經常使用的,如同意性搜索、附帶搜索、緊急搜索等等。

2006-11-10 16:09: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針對你弟二次吸食第一次裁定勒戒第二次就違反毒品防治條例所謂戒治就是勒戒違反毒品防治條例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你弟持有毒品並吸食而且是二級毒品但數量是影響判決依據當然裁定勒戒並非受刑事處份所以這次觸犯刑法也是以初犯論斷至於判決入獄還要先二次戒治然後才開始服刑所以服刑才開始算刑期至於警察施行搜索按臨檢有權對其車輛人身搜索一切都是合法在內目前你最好請你弟配合能提供多少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不是辯駁而是有在學證明或工作證明最好有承擔家計至少法官量刑會斟酌

2006-11-08 03:25: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第二次吸毒,可能要準備戒治了.
@一定要勸你弟不要再吸毒了,許多吸毒者最後會變成精神病,幻聽幻覺,最後會害到家人,社會上有許多案件就是吸毒者傷害家人的例子.

2006-11-07 14:46:2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勒戒是紀錄 不是前科 要法院才有紀錄..Devin 說的完全同意

2006-11-07 12:47: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elody 1 · 0 0

第一個問題的回答:
電腦說聰明是相當的聰明,只要你把資料輸進去,資料還真的不太會不見;
可是說笨也很笨,如你資料輸錯了,電腦自己是不會發現的,而且
常常會一路錯到底;而且如果你是忘了輸入,別人還真的都看不到。
所以,你說的情況應該是:不知那個環節的那位仁兄仁姐,忘了把你弟的
第一次勒戒資料輸進某個單位的電腦主機,所以警察才會以為是「初犯」。
但是你弟也不能高興太早,因為他第一次犯煙毒罪時,在「法院」
一定開過庭,在法院應該會有「案底」的,到了法院應該會被「發現」的。

第二個問題的回答:
「有沒有吸毒」這個問題是科學的問題(一翻兩瞪眼),驗尿結果騙不了人,
你弟如果說沒吸毒,恐怕連他自己都不相信(不像阿扁有沒A國務機要費,藍的永遠SAY YES,綠的仍然SAY NO)。
所以除非你們家境很好,否則花錢請律師效果不大。
到了法院碰到法官時,因為本案「罪證確鑿」,所以不建議從「法」
(向法官說:我沒吸毒)或「理」(我吸毒是對的)的層面去答辯,
因為「犯罪後的態度」是法官判刑輕重的重要依據之一,如果一味狡辯,
只會讓法官越判越重。
所以建議從「情」的角度去「求」法官,
因為我不了解你弟的情形,所以無法一一建議,但可從下列「擇優」採用:
1)我家裡現在只剩我一個小孩,父母年事已高,需要我在家侍奉
2)我一直都想戒,但毒癮一來痛不欲生,但我這次真的下定決定要戒毒了
3)我這次一定改過自新,請給我一個自新的機會
4)我是因交友不慎,受朋友聳恿,我已決定和他們斷絕來往了
5)家裡很窮,只靠我一人賺錢,我如果判刑了,父母會無以為生的

當然,最後一定要向法官當庭下跪,而且要痛哭流涕,效果真的不錯

以上我雖然用比較輕鬆的方式說明,但我是很認真的

第三個問題:
警察的臨檢規定,請參閱:
http://www.phpb.gov.tw/bs/point/uo213/535.htm
簡單來講就是:
原則上不能搜身或搜車(如果是你自己打開車門或引擎蓋,在你同意
的前提下,當然是可以的),你是可以拒絕的,
但是如果「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例如接獲線報,車內藏有槍械;或駕駛神色有吸毒徵兆)時,
是可以搜身或搜車的,但是要符合「比例原則」(大案大搜/小案小搜),
(說起來簡單,但很多灰色地帶)。
所以如果你自認無可疑之處,你是可以拒絕搜身或搜車的,如果警察堅持,
你可以當場提出議異,如果警察不接受,你事後可向其所屬分局異議。

2006-11-07 11:00:3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Somebody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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