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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因為他不是區分所有權人,好死不死他當選主委,後來部份委員說他的身份有問題不能由他主持,可是必竟是少數委員,查了社區規約但是都讓他沒辦法,我們該怎麼辦來處理這種人,有明確的法院判例嗎? 而現在更離譜的是只要是開社區委員會議時,有住戶提臨時動議詢問有關他不符合身份之議題時,他就宣布散會,而我們這些少數委員都拿都沒辦法,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這種行為?因為實在是太可惡了.....

2006-11-07 03:29:4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惠惠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其實也有去縣府告發,也拿他沒辦法;支持他的委員是多數(因部份有親屬關係),而我們是少數,所以還有什麼辦法嗎?如果他是真心為社區服務當然沒話說,可是偏偏他是........所以請大家幫忙想想辦法。

2006-11-08 06:20:26 · update #1

3 個解答

社區的運作都是合議制的,委員會議召開時,可由委員決定會議主席,不見得是主委才能當主席!如果主委不參加會議或中途離席,只要開會人數夠,會議還是有效,主委對決議事項,仍然要尊重、履行職務!如果主委不履行而影響住戶權益的話,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逕向公所舉發、罰款的!再者,一般來說:主委是委員推選的,由委員間改選即可!事後,由新主委將會議記錄函送公所變更並重刻印鑑!如果,是大會決定的,就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新改選!(後續程序如上)如果,主委拒不交接?同樣可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舉、罰款!

2006-11-07 19:34:51 補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項,已明確規範~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均屬 「 住戶 」 之定義。再者,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款,亦說明~公寓大廈之 「 住戶 」 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故,該「住戶」即便非《民法》所登載之所有權人;以《公寓大廈管理》的角度來說:是否一開始就不可以擔任「主任委員」?恐怕,仍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解釋!!

2006-11-07 06:2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個人認為;首先,應先釐清確認不具區分所有權之住戶,可否擔任貴社區之主任委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5項規定: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而一般沿用之內政部版規約範本第5條(管理委員會委人數)內有規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如果,不具區分所有權之住戶,不得擔任貴社區之主任委員; 則當初主任委員選任即為違法,依法當然無效(民法第56條參照)。
應由副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互推一人,召集管理委員會,重新選任主任委員。再由新主任委員向公所重新報備。

2006-11-07 07:40: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城市遊俠 4 · 0 0

發函至當地縣市公所請他們查明管委會主委身分因為管委會都是由縣市公所管轄一但取得政府函文可以公文解除他的身分及權利

2006-11-07 03:34: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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