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女方有探視權,自離婚至今目前已近一年未回去找小孩子(因雙方家庭因素),今想看小孩,且想帶小孩出來過夜,但對方卻不讓我把小孩子帶出來,我想知道探視權意義為何?探視權是否有帶小孩子出來的權利呢?
2006-11-05 09:25:0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美美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協議離婚時,無監護權之ㄧ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基本上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原則上法律亦認可其效力。惟實務上仍以詳細訂明為宜,以免日後會面交往遭到阻撓時,無明確標準可供法院判決及執行,茲檢附二例供參酌:
※(A)※
一、通書信無時間之限制。
二、通電話原則上無時間限制,惟均須於他方正常作息時間內為之。
三、禮物或交換相片,得利用書信或會面時為之。
四、方所生子女張○○、○○於每個月之第一、三週六上午八時起至週日下午六時止,得與夫(或妻)同住。由夫(或妻)於周六上午八時至妻(或夫)住處接張○○、○○外 出,並得在妻(或夫)住處或其他夫(或妻)決定之地點同住,至週日下午六時前,再由夫(或妻)將張○○、○○送回妻(或夫)住處。
※(B)※
一、非寒暑假期間:
男方(或女方)得於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或男方)住處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九時前送回女方(或男方)住處。
二、寒、暑假期間:
〈1〉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或女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或女方)在男方(或女方)住處生活。
(3)前二款男方(或女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 (或女方)負責接送。
(4)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或女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或男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或女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九時送子女返回女方(或男方)住處。
(5)男方(或女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每年乙次,女方(或男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6)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三、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四、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或女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或男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離婚時雙方應協議好與子女會面方式,最好可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繼然你沒寫那可再和對方協調好,若對方不配合就請法院裁定,會面方式一定要寫的清清楚楚的,只要妳是小孩的媽媽沒有人有資格可以阻止妳看小孩的.
2006-11-05 10:00: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地瓜 2 · 0⤊ 0⤋
我一直都有過敏狀況,是最近才知道要用防螨寢具的,因為醫師建議我用,我也考慮了很久,想說要買就買最好的,上個月趁網站有折扣的時候買了一組【北之特】防蹣(螨)寢具來用用看,真沒想到~~現在覺得過敏狀況有改善多了。雖然比一般的貴一些,不過~真值得!對了~到官網購買比百貨公司專櫃還便宜喔! ^^
2014-05-11 23:58: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