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前一陣子被想闖紅燈的人掌摑數下,經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並表示要提出告訴,在派出所做了筆錄(也有證人出面作證作筆錄),也去醫院驗傷了,想請教如果透過派出所提告,程序是否會比較慢?如果已經透過派出所提出告訴,還可以再委任律師向地院提起自訴嗎?那其程序是如何?那委任律師是向地檢署提告還是向地院提告呢?謝謝
2006-11-05 03:22:23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公訴跟自訴只能二選一!當初你姊姊她被打後,如果直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告訴,就是自訴;去轄區派出所報案並表示要提出告訴,就等於已經走公訴路線!但自訴提起的時間是有限制的:刑事訴訟法323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後,即不得自訴(公訴優先原則)。你姊姊的案子不知道警察移送到檢察官手上沒,如果已經分案下去,就不能撤回了,因為一旦撤銷告訴,就連自訴的權利也沒了。如果已經走到這裡,這案子如果還想自訴只能等檢察官不起訴時,才可以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以下借用lovelyshu 2005-09-02 21:27:27 在知識+發表的文章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0215810原則上國家比較希望是由檢察官公訴。畢竟個人,特別是未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對於一些訴訟要件及法律關係都不清楚,導致法院審理上的困難。而且在找尋證據上,也不像檢察官可充分利用職權由警察搜索。此外對訴訟程序的不懂,也可能導致最後的法院判決對自己不利。這是提起自訴的缺點。
2006-11-08 12:04:14 補充:
更正一下,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所以是屬於刑事訴訟法323條第一項之但書,所以是可以在偵查到一半時改提起自訴的!聘好律師,向法院提出告訴以後,禮貌性的告知檢察官一下就可以了!但律師費可不便宜,要想清楚!第 323 條 (自訴之限制-偵查終結)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2006-11-08 06:56: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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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15:02: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證據、證物要合乎法律【行為,只有努力的舉證在 法律的範圍】的責任,才會被 【法律所採信】,才會有檢法 自由心證 的法律的 依據產生,但是法律採信於 【證據、證詞】,當事人如何的面對官司壓力依法舉證.
3.[尋找法律證據].其實這當中有許多法律問題有待釐清.舉證責任要清楚就可以透過法律【確保自身利益】實務見解是,至於刑民法問題 ? 方面有很多可以用,但是要看你們的【問題過程出在哪裡 ?
參考資料:相關問題請參觀部落格或來信說明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
2012-08-08 07:39: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1.依現行制度,如果人證、物證齊備,告訴乃論之傷害罪,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是最快的。
2.如果是向地檢提「告訴」,還得由檢察官「起訴」,時間是慢了點,你參考看看。
2006-11-05 09:24:1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度姑求敗 1 · 0⤊ 0⤋
如果你委任律師的話 所有的法律動作律師都會幫你處理
你就可以不用擔心程序上的問題了 但是律師費用真的很貴
另外 委任律師去控告的話 可以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律師用途就不大了)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
如果你已經向派出所報案了 警察亦會通知加害人到案說明
然後再移請偵查隊函送地檢署 這當然需要一段時間
接下來再等地檢署通知(視案件情形複雜而定 會需要進行複訊)即可
不過傷害罪檢察官都會先請雙方試著調解(也就是和解) 如果沒有結果
才會進一步起訴對方
2006-11-05 05:55:3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白金之星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