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什麼是援刑
2006-11-04 09:56: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充志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緩刑即是指暫緩對犯人執行刑罰的簡稱,通常是對一些需判入獄的罪行,但犯人有健康理由、誠意悔改及所犯案件不算嚴重,法官才會考慮判處緩刑。例如某人因行為不檢被判監一年,獲緩刑兩年;即是指犯人在兩年內不干犯任何罪行,這一年監禁就可以一筆勾銷。
被判緩刑不代表犯人無須坐牢,如果這名犯人在緩刑期內再度犯法,就會立即被監禁,即時就前項罪行服刑。如果犯人在緩刑期內沒有再犯事,就可以把他的監禁刑罰抹去,但其刑事紀錄依然會存在。緩刑也有其最長期限,一般都不超過五年。
內地的死刑也有緩刑,通常都是緩刑兩年執行,變相即是終身監禁。即是指被告被判死刑,緩刑兩年後看他們的表現有沒有悔改,如果他們有悔過之心,就可以免被處決;惟死罪可免,活罪難饒,這些死裡逃生的犯人仍要一輩子坐牢終老。若果被告死性不改,就要挨子彈或毒針了。
2006-11-04 15:08:35 補充:
我所講的是以香港司法為中心。
2006-11-04 10:08: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街坊保長 7 · 0⤊ 0⤋
緩刑
按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又第七十五條規定:「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 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依上開規定可知,緩刑乃對於初犯或輕微犯罪,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其宣告刑之執行,倘行無人在法院宣告之緩刑期間內,無更犯罪之情形,則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而依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其目的在減少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弊病。
2006-11-04 09:59: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Áô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