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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男友是10/31至北監強制戒治..如果我寄信給他....他能收ㄉ到嗎??我有什麼方法能看他嗎??他們等級又是如何分的呢??拜託大家..

2006-11-04 11:55: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萱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你們...這樣看來!!就算我是他未婚妻也不行看他了吧..只是麻煩的是...他家的人也不願意陪我跑著麼遠去看他..真糟糕...他才剛到北監而已..所以...級數應該是不夠!!

2006-11-06 10:40:40 · update #1

對了...他是一到台北監獄了...已經不在台北看守所ㄌ...再北所我見過他一次...是辦特見的!!不知北監是否可以???謝謝你們...我會勸他的...不改我想我們也沒結果的阿!!

2006-11-06 10:43:52 · update #2

3 個解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2條規定
「累進處遇分為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所謂「累進處遇」係指依受刑人之刑期,分為四個累進階段,即「四個級數」,先 由嚴格性教導,漸入改良性的訓練,自治式的管理,最後予以附條件性恢復自由的假釋出監。也就是監獄中之各項處遇依據先嚴後寬之原則,由消極的干涉進而為積 極的自治,管教方式逐漸寬和,待遇逐層優厚,級別愈高,所得自由愈多,處遇愈優厚。
2.監獄行刑法規定新入監刑期在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 向上,適於社會生活,除不適用累進遇者外,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編級。監獄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 加以調查,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調查完竣後,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告知其累進處遇之意義;不適宜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累進處遇分四級,自第四級 依次漸進為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上面說的也許太深奧了,簡單來說:
收信方面,除非被收押禁見(強制戒治應該不致於啦)
否則收信不會有所限制,

至於面會(你男友如果要寫信給你應該沒限制),就有限制如下: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並發受書信。

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如左:
一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三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日一次。
四 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你一定又會問,我男朋友是那一級呢?如果刑期在六個月以下,
則是第二或第一級(管制比較鬆的),所以你可以寫信問你男友,
是不是已經可以面會了,不然就是直接到北所申請面會

你男友出獄後,要勸他好好做人,別再走回頭路了

2006-11-04 12:24: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omebody 5 · 0 0

戒治收容人只有血親三親等,姻親二親等才可以接見,平常不可送入菜餚,特別節日才可,妳可以寫信給她,他不能寫信給妳,戒治是沒有分級數的.

2006-11-06 14:51: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臺灣臺北看守所Q:何時辦理接見登記?A:星期一至星期五之上班日上午08:00至11:00及下午13:00至16:00。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亦比照辦理。(國定例假日除外)。Q:申請接見應攜帶何種證件?A:接見申請人應持國民身分證、汽機車駕照、護照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須載有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住址、照片等資料);外籍人士請其提出護照、入出境證。Q:因收容對象不同,何人得申請接見?又接見之次數為何?A:收容人之接見依下列規定:一、 接見之對象:(一) 受刑人:受刑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三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二) 被告:依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接見: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 形跡可疑者。3. 三人以上,同時接見一被告者。4. 酗酒或精神病者。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與被告接見(三)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僅限於直系親屬及配偶。二、 接見次數及限制:(一) 受刑人:依其級別規定:第一級受刑人每日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第三級受刑人每5日1次;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二) 被告:於接見日均可辦理,每日1次。(三) 受觀察勒戒人:直系親屬及配偶每星期1次。 以上是台北看守所接見的規定,以你的情形,你是無法接見你男友的,你可以寄信給他,只是他不能寄信給你!他是屬於(三) 受觀察勒戒人:直系親屬及配偶每星期1次。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11-04 15:25: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娃娃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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