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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刑法309條第一項普通公然侮辱罪,故本罪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1.危險犯2.不作為犯3.結果犯4.行為犯私法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可以被應用於公法上,係使用何種法學方法而得出的結論?1.類推適用2.擬制3.推定4.解釋請告知上述各題的法律依據及答案謝謝

2006-11-04 10:50:4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刑法309條第一項普通公然侮辱罪,故本罪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1.危險犯2.不作為犯3.結果犯4.行為犯1.危險犯:行為只須對法益造成危險而無實害發生就能成立。如刑法第  293    條第1項和第  294    條第1項。2.不作為犯:已不作為的方式犯罪。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以不作為的方式犯罪,人數不限定為一人。如刑法第  149    條和第  306    條。「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犯罪,如刑法第   15    條加上刑法第  274    條,。3.結果犯:犯罪行為常使外界發生變動,而此變動為結果。刑法上大都是結果犯。如恐嚇取財罪,必須使被害人因心生恐懼而交付錢財結果為既遂。4.行為犯:構成要件的內容,單以身體的舉動就可以達到犯罪既遂,而不文犯罪結果,又稱為舉動犯。如刑法309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只要以肢體或言語上的行為使人受到侮辱,就夠成本罪。私法中的公平誠信原則,可以被應用於公法上,係使用何種法學方法而得出的結論?1.類推適用2.擬制3.推定4.解釋1.遇有法律尚無規定及無習慣可做為依據的事件,應以相似事件之法律解決之。如民法第    1    條所規定。2.基於公益上的需要,對於事實的存在與否,依據法的政策而為擬定。凡法條中有「視為」就屬於擬制。民法第   80    條。3.對於某種事實存在與否,因為沒有明顯的證據而參考周圍之情事,或已經知道事之理而推論定之。民法第 1063    條。4.必須是對於法條有所疑慮,由司法院解釋之。如憲法第  117    條。所以答案是1→類推適用。

2006-11-04 15:45: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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