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數年前為一位朋友作保向銀行貸款,金額為一百多萬,後來朋友因生意不順導致無力償還欠款,板橋地方法院上週已將他名下的房子查封並將進行法拍,但是同一時間台北地方法院卻又另外寄了一份強制執行公文到我的公司,要求公司扣押我每月三分之一的薪資,事情到此我已搞不懂了,法院既然已查封並將拍賣朋友的房子,未何還要扣我的薪資?
2006-11-03 11:49: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hchou168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已找銀行問詳細了,這是一個銀行聯合求償的案子,原來我的朋友早已用房子向別間銀行抵押借更大條的款,所以我做保人的這條債債權銀行不是第一順位,也就是房子即使法拍之後,排第一順位的銀行都不見得能拿回所有欠款,因此比較小條債的債權銀行才會找在下追討,看來我是無法向法院提出任何異議了。除此之外,我個人在聯徵中心的信用紀錄已完蛋(聽說這種不良紀錄在債款全數清償之後還會掛三年)!悶啊......
感謝各位的回答。
2006-11-07 16:42:35 · update #1
因該是銀行它們有算過了就算房子被拍賣了也不足以清償欠款!所以銀行才會查封你的薪資三分之一!
2006-11-07 18:17:29 補充:
銀行法拍你朋友的房子,如果足以清償所欠款項一百多萬,你可以提出異議喔!另外如果因為你朋友的關係被扣薪,保留證據可向你朋友追討!
2006-11-03 11:58: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ing88 7 · 0⤊ 0⤋
銀行的保證人都是連帶保證人,意指銀行隨時可任意向主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追償;由於主債務人不動產都有經銀行設定抵押,銀行不怕主債務人脫產,所以一方面查封您朋友房子,另方面也同時扣押您的薪資。法規:銀行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第 12-1 條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
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A.asp?no=1G0380001&K1=連帶保證人依銀行法,銀行對您朋友的強制執行是查封同時進行拍賣,而對您薪資扣押是保全程序,只查封而未進行拍賣。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11-05 14:39: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