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農地於88年申請縣府測量對測量,結果隔鄰葡萄園的水泥樁及鋼索都在我家農地上.本想農地不急用,並且田邊如厝邊,也就沒立刻要求對方拆除.一直到94年對方的鋼索腐蝕斷裂了,竟還不想移回他的田地,還在我家田地挖掘換新,似乎有侵佔意圖.我們已於94年11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對方拆除,但是對方卻置之不 理.請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解決?唉!這時代真是好人難為!給他人方便竟成隨便.
2006-11-03 17:24:3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月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倘若我們向法院提告,可有法定申訴期限限制?又如果提告該告對方侵占嗎?拜託幫忙 一併回答喔!
2006-11-03 17:52:48 · update #1
1 就刑事方面 你應係告對方竊佔罪而非侵占罪 至於你所講的法定申訴期限限制 應該是指 所謂之追訴權時效 按刑法規定 竊佔罪之追訴權時效為10年 即從犯罪成立時起算10年 故就你的案子來看 應該從對方開始在你家農地上蓋水泥樁及鋼索完成時開始計算 因此你可能要自己算一下對方是瞎咪時候開始在你家的農地上該那些東西
2 就民事方面 你可以除可依第767條之規定請求拆除上面的水泥樁及鋼索並返還農地給你們 並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至於有沒有時效規定 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來看 如果你家的農地有登記 就沒有所謂時效的問題 (因為農地就是你們家的 只要有第三人無權佔有你家的農地 你就有權請求返還之) 就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來看 則有時效的問題 即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或自侵權行為開始時10年內 未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對方可以時效為抗辯 拒絕賠償 所以請你要注意一下
3 所以我的建議是 對方既然現在置之不理 除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外 亦可向當地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倘若對方仍惡劣不理 你們就要立即逕行向地檢署提出竊佔之告訴並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2006-11-03 18:18: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本鄉唯 5 · 0⤊ 0⤋
既然已經寄出存證信函通知他了
他還置之不理
那就不用跟他客氣啦
到法院提告 吧
如果不想撕破臉 的話
你先到你們那裏的里長那 請里長居中協調 或請當地的民意代表協助
真的不行 只好提告啦
2006-11-03 17:32: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c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