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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若讓對方簽發本票及借據,但沒有身份證號碼,只有住址姓名跟蓋手印,那在法律上是行的通嗎?

2006-11-03 13:47:3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依據票據法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大致來說,票據上要表明為本票,要有發票日跟到期日,付款人及付款地
沒有身分證號沒有關係,但是萬一要訴訟的時候,要確保地址姓名都沒問
題(你有看過身分證嗎?否則你如何確認他簽的是本名)

2006-11-03 18:53: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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