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住處為六棟大樓的社區, 四年多前才搬進來.
大樓每層樓兩邊各四戶, 每邊各做一道防火門, 我原想在大門口加裝鐵門, 但建商當初規劃時, 每戶大門間的距離過短, 如果都要加裝鐵門, 可能造成出入不便, 所以建商在徵得我們同意後, 在防火門前再加裝一道鐵門, 安裝時, 工人裝防火門拆除, 以利安裝, 之後防火門也沒裝回去(後來也莫名其妙消失了), 我們因不懂消防法規, 也沒人去注意, 結果, 四年後, 政府來安檢, 要求要裝上, 不然要開罰單六萬元.
我想請問, 在走道上的這道防火門, 是算社區要維護的, 還是住戶得自己出錢, 而且這道防火門, 總共有四戶在用, 就算開罰單, 是開給社區, 還是每戶各開一張?
因短期內, 政府機構又會來複檢, 懇請知道的人能幫我解答, 謝謝!
2006-11-03 06:37:2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綠蛆去死,台灣會更好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兩位都答得很好, 不過第一位因為有輔助條文, 我可以拿這些條文去跟管委會說明, 所以我選第一位, 第二位就抱歉了, 謝謝你們.
2006-11-07 09:10:13 · update #1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項: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約定專用;所以走廊、樓梯間的防火門應屬共用部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委員會為之。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共用部分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設置柵欄、……………。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四項: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2006-11-03 12:39:10 補充:
趕快先要求管委會用公共基金修繕、拆除。管委會也可能要求住戶出錢。若無法證明何人所為,罰單有可能給管委會、也可能給住戶。不過共用部分罰單應該開給管委會,但是當時又是住戶同意設置、所以也可以認定住戶違規。
2006-11-03 07:30: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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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7 07:28:5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Dear igejw,
不是說你回答的不好或是有沒有貼條文的關係, 而是我要去跟管委會說明, 需要有比較清楚且有利於我的解釋, 所以我覺得第一位的回答對我比較有利, 而你的回答, 直接就認定我需付錢, 感覺沒有商量的空間, 雖然你寫得很認真, 但我要的是"可能"解決的方法, 而不是法律上硬綁綁的方式, 所以很對不起你囉!
2006-11-15 14:04:51 補充:
再者, 在知識網上, 本來有人問有人答, 沒辦法給每一個人滿意的回答, 或是滿意的回報, 我相信你有熱誠回答, 也希望你能繼續給大家知識, 我也相信第一位回答的人, 應不是只有複製條文而已, 他也是要花時間找相關知識的. 總之, 謝謝你的貢獻.
2006-11-15 09:04: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綠蛆去死,台灣會更好 3 · 0⤊ 0⤋
回答的真是清楚,又上了一課。謝謝。
2006-11-07 12:05:3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chinchin 2 · 0⤊ 0⤋
個人認為~建商是始作俑者,是否找建商幫忙處理?
2006-11-04 00:10:24 補充: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2006-11-04 00:16:46 補充:
管理費=是所有的住戶繳的
門ㄦ都沒有=所有住戶同意的
罰單=針對所有住戶罰的
建議版主,應立即公告:請「同意」門ㄦ都沒有的住戶,限期繳交裝門的錢;否則,消防隊罰單一到由相關住戶分擔!
2006-11-05 08:49:23 補充:
樓上的二位大大,一位很認真;一位講的真好!!
2006-11-05 08:58:29 補充:
不過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的,是由當事人負責的!
(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後段)
2006-11-03 13:05:2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