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察臨檢筆錄,如覺得不妥,可否拒簽?有無什麼後果?
目前正經營一家美容美體護膚店,先前被人舉發從事色情...
結果警察每個月會來臨檢1次左右...
這次警方臨檢,堅持要在筆錄當中載明「按摩、指壓、油壓」
覺得很冤妄...有點被脅迫簽字的感覺...
婐們不想簽字,他們脅迫說以後天天來臨檢...真不知道怎麼辦?
請問當下拒簽有何後果?
2006-11-03 04:41:37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警察臨檢應該不是製作筆錄吧?一般是製作臨檢紀錄表如果是製作筆錄相信就是移交分局一組或刑事組查辦告發臨檢紀錄表登載不實是可以拒絕簽名的不過你可以溝通協調不需要跟他們起衝突畢竟你開的是列管的行業派出所是有權實施臨檢盤查的到時候真的每天來跟你臨檢你受的了嗎?到不如找人去跟他們聊一聊會比較實際點
2006-11-03 05:48: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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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7 21:15: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現在這個社會就是這樣 警察都是欺善怕惡的
2006-11-03 06:25:5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宏 1 · 0⤊ 0⤋
合理的解釋是:有沒有按正式營利事業登錄項目.作業o
如述:營運三款行為/是否違警罰法.或得移送法辦!
又 警方制作筆錄.事項有一定之過程與模式o
你解釋不滿意不簽字!為何不到派出所.想仔細說清楚!!
因各執勤轄區一有風吹草動.有責任進行瞭解.萬一出事
難保執勤不力之指責o連累奉公守法的多數員警o
如對執勤務之態度感到>困 惑<直接到派出所問明白o
再不行.亦可到分局找長官說清楚...當然起碼你是光明
正大作生意!如有未了:還請各長官指導/是非曲直免生民怨o
古龍 祝你萬事亨通順順利利
2006-11-03 06:04: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警訊筆錄是很重要的喔。
因為講求「案重初供」,就是以最早的筆錄內容為主,依人的心理和常理推斷上認為比較有可性度。
所以如果覺得寫的事實是錯誤或是不實的,千萬不要簽喔。
請他立即修正,跟他耗,反正都已經去偵訊了,不差這點時間了。
2006-11-03 05:48:5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旅途上的牧羊人 5 · 0⤊ 0⤋
這是網路找到的
其實簽不簽字不是那麼重要
但是沒有的事
就不該亂簽
只不過他們為了要交差
所以會嚇你說不簽讓他造成困擾
所以他要來找你麻煩
如果有證據
你不簽也還是會成立喔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所當場製作的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簽名、蓋章或捺指印。
調查員、警察為了恪遵規定,常強令被告在筆錄上簽名,被告若抗議筆錄與陳述不符,拒絕簽名,常引起爭議;審判中,被告更常抗辯「筆錄沒有簽名,不能作為證據」。 目前檢、調、警方辦案過於依賴筆錄,筆錄記載常有不夠確實之流弊,基於當事人依法擁有緘默權,法律實在沒有理由規定被告「應」在筆錄上簽名,訊問筆錄的真實性應由檢察官、警察、調查員負責驗證,被告、證人、鑑定人等當事人沒有驗證的義務。刑事訴訟法要求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等於將筆錄的真實正確性驗證責任歸之當事人,有違憲之虞。
如今,被告既然有權保持緘默,不必自己證明無罪,是否有罪,應由檢警蒐證證明,那麼,被告在筆錄上怎麼供述、在筆錄上簽不簽名就不是那麼重要了。
假若被告確有如筆錄所記載的供述,其供述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縱使被告拒絕簽名,筆錄上既已載明拒簽事由,就不能說該筆錄無證據能力。
第五十四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給違法嫌疑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如記錄有誤或者遺漏,應當允許違法嫌疑人更正或者補充,並捺指印。訊問筆錄經違法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訊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註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聽證筆錄應當交違法嫌疑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聽證筆錄中的證人陳述部分,應當交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違法嫌疑人或者證人認為聽證筆錄有誤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違法嫌疑人或者證人審核無誤後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或者捺指印的,由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上記明情況。
2006-11-03 05:11:0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小武】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