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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甲從某計程車司機處聽聞,經營夜店的某乙也在販賣毒品。甲僱請經常出入夜店的客人丙,潛入夜店裡乙的工作間內裝上竊聽器,經竊聽得知乙在夜店地下室藏有毒品。甲於是申請搜索票搜索地下室,果然取出毒品。請附理由說明,取出之毒品得否做為犯罪之證據?

2006-11-03 01:41:4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µL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諸位前輩的回答,個人是亦認為該問題之證據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2項「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之規定,惟該條項所指之"私人住宅"是否含題中「夜店裡乙的工作間內」呢?再請各位前輩、先進給予指導,謝謝!

2006-11-05 09:21:14 · update #1

4 個解答

第十三條第一項指之私人住宅,應是列示規定,僅以"住宅"為限,所以工作間,如果沒有居住的事實,應該是可以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的,問題是,甲裝竊聽器的做法究竟有無取得通訊監察書?如果沒有,那在工作間內裝置的監聽器應屬違法(因為這屬於一種侵入性的蒐證方式,與設於馬路上的監視器性質不同),依題意,甲應無取得監聽票,故假設甲以監聽所得資料去聲請搜索票,其搜索後所執行的扣押應均屬違法,此種情形與刑事訴法第一百卅一條第四項所規定的緊急搜索於要件不符時,法官仍"得視情況採為證據的情形有所不同,故我個人認為是不得採為證據的。

2006-11-06 05:40: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lex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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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06:54: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這是假設性的問題
實務上 就算甲雇丙裝設監聽器
屬於非法行為 甲跟丙不感也不會說 怎會有第3者知道
然而依照你的假設
甲要申請搜索票的依據如果是非法監聽所得
依照毒果樹理論(果樹的根部有毒.長出來的果子也會有毒)
那根本申請不到搜索票
如果甲有運用其他的方法(例如指證人筆錄等等)申請
那屬於合法申請 當然有效

2006-11-03 07:09: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天 5 · 0 0

線報或民眾主動提供線索供警方查察,並握有相當證據指出可能涉及非法,法院才會裁定檢察官具搜索票前往搜索,經此合法程序所搜查出的犯罪事證皆為犯罪事實認定之合法證據。

2006-11-03 03:38: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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