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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勞資糾紛寫存證信函給雇主,而裡面有這樣的字句:
『請立刻給付本人工資新台幣XXXX,否則本人將移送法院處理並要求給付10倍工資』。
這樣算不算恐嚇罪?

2006-11-02 10:18:2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不算

因為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依契約而生之義務為給付的話...另一方之當事人本可以法訴之以法...且為當然是適法之行為...也為憲法所賦予之權利

當事人既然為適法之行為而主張其權利...何能用以規範不法之刑法相繩之

再說關於契約之不履行...法律是禁止人民以私力救濟...而必須依法律正當程序解決之...

否則暴力討債就是最好的不良示範

故該例子不構成恐嚇罪之要件

2006-11-05 09:33:46 補充:
請求之賠償不可能完全依原告之聲請而裁判...還需經法官認定...所以句話算是用來嚇人的吧~~除非原告因為給付遲延而受之損害有達工資之10倍...否則一般只能依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求償之...民法216條..

2006-11-04 12:27: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不算恐嚇 但是這麼蠢的寫法一點效用都沒有.....他既然1塊錢都不給妳了,又怎會給妳10錢.......

2006-11-07 10:32: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不算喔
因為對方是按照法律程序
至於要求賠償金額則是要看法院判決
不是他說了就算
只能說是參考值

2006-11-02 11:19: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不算!除了代表他個人的主張外,並其它法律上的意義,最後仍須法律裁判。
而若對方當面口出惡言涉嫌毀謗或恐嚇行為,其人證物證的提出亦甚為不易。

2006-11-02 10:52: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武田 4 · 0 0

這並不算恐嚇啦! 只不過你裡面所說10倍工資, 移送法院時還是要看法院判決, 不太可能會賠那麼多啦!

2006-11-02 10:28:2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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