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89年9月間有人以投資名義向我募款10萬, 宣稱1年後可以獲利5萬, 開了3張支票給我, 兌現日分別是89年10月31日/金額2570+1400(2張, 當時兌現已因其存款不足跳票一次), 另1張則是90年9月19日/金額15萬, 此張尚未拿去銀行兌現.當年以為支票遺失, 無憑據追討便作罷; 近日搬家整理時發現, 還有1張當時臨櫃匯款5萬的收據.我希望能索回當時借出的10萬元, 我想問的是:1.是否能憑此4張單據(3張支票+1張匯款單), 依法律途徑向發票人索討?2.如果否, 煩請請說明原因.3.如果法律程序不可行, 是否有其他合法追討方式或途徑?

2006-11-02 08:26: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看來真的只能找人去討債了嗎? 沒有什麼法律條文能夠直接對債務人提出告誡使之償還呢? 我這些憑據在法律上是否有追溯的效力呢?

2006-11-07 04:02:24 · update #1

to 阿民加油:
如果我要向法院對債務人提出利益償還請求權, 我那些支票能當憑據嗎? 我想至少要拿到支票上的金額, 因為當初借款是用信用卡預借現金10萬, 並沒有立其他借據, 前幾個月他是有陸續還我一些但共計應不到一萬的金額, 用每月最低循環利息來算, 還完這10萬我要給銀行約14萬多共計5年10個月才還的清, 這讓我這幾年的生活品質大受影響, 是否還能額外求償?

2006-11-10 05:59:04 · update #2

2 個解答

支票的有效期限為到期日一年內,超過一年後則屬無效票據,雖然支票已屬無效,但當初發票人開票時,有從你那裡拿到錢,你可以到法院以利益償還請求權,要求對方償還當初跟你拿的金額,利益償還請求權的追溯時效為15年.

2006-11-09 20:33: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票據法第   22    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兌現日分別是89年10月31日另1張則是90年9月19日早超過一年支票無效ㄌ

2006-11-02 08:42: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