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收了一張本票,但是沒有蓋印章,只有在戶址的地方蓋手印,名字的地方沒有蓋手印耶,而且他寫的付款地跟身份証的戶址不合,那是以前戶址住址,他現在的戶址也是在旁邊沒多遠,一樣是三十一巷,身份証影印也是事後傳真給他,是舊的身份証影印,這樣會有較嗎?真不知道該什樣寫才會有較,可以有腳本範例可以看嗎,這樣才不會又收到無用本票
2006-11-01 19:38: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希望學有專精的人來回答:
2006-11-01 19:54:13 · update #1
票據法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 一定之金額。
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 發票地。
六 發票年、月、日。
七 付款地。
八 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只要有本票內容有上面紅色部分.就是合法本票
2006-11-02 04:02: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不要借錢給他人
很難要回來
我有一堆本票
對方應是不還
要告他们
真的有困難
2006-11-02 09:23: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古意人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