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今年8月份從某公司離職,這個星期該公司卻說有一批原料不見,懷疑是我偷走的。該公司揚言要寄存證信函叫我回該公司做說明,否則就要告我。請問我該如何去應對!
我只是很不懂,該公司進進出出的人那麼多,而且也有裝設監視器,在該公司都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為什麼硬要將這件事賴在我這個已經離職的人的頭上?而且我也沒時間回去說明,因為我已經有了新工作了。請各位高手好心的指導一下小弟吧!謝謝!
2006-11-01 16:58: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imo18058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官司是很辛苦的過程,所以建議先以訴訟外的方式處理,該公司如果不是
惡搞你,那麼說明為什麼一定要回公司,如果真的需要說明,建議你用打
電話的方式跟他們說明,希望這樣就能解決.
2.如果真的要打官司,應該是由該公司去報案(竊盜),警方會展開調查,
包括蒐證及訪談的程序,由於該公司認為你有嫌疑,因此警方若知道這樣
的線索是有可能約談你的.但是這樣的證據根本不足以將你定罪,不要管
所謂的不在場證明,那是騙人的,是檢警要去證明是你偷的,而不是你證
明跟你沒關係
3.因此建議先用溝通的方式,如果沒辦法,其實可以等著被告,然後如果該
公司的人到處說是你偷的,可以提起誹謗及誣告的官司去搞對方(反正對
方也亂搞你),如果公司的人真的到處說,而你能證明,誹謗是會成立的
,至於後者,要公司有陷你入罪的行為才會成立.
2006-11-01 17:41: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一般人常有一個錯誤的觀念,好像把存證信函當作萬靈丹,動輒寄存證信函,以為存證信函寫的就是對的,收到存證信函的人,也以為大禍臨頭完蛋了,而驚慌失措。其實,存證信函之功用,只是在證明寄件人有將存證函所記載之內容告知或通知收件人而已。有寫存證信函之必要的,通常是依法律之規定有向對方表達某種意思之需要,如未向對方為此種表達,可能會影響法律行為之效力者才有用處。因此,用途只有民事糾紛才可能用的到。是否構成刑責基本上是無關的。只有一種例外,就是以存證信函作為犯罪之行為之一部分,例如:用存證信函誹謗或恐嚇他人。你的問題在於:你有沒有偷?你原來的雇主有沒有證據證明該批原料是你偷的?如果都沒有,你就可以安心上班,不必理會都沒有關係。不會因公司寫了存證信函就讓你從無罪變有罪。不過,依我的看法,公司會要你去說明,可能有其原因在,為了避免讓公司覺得你心虛,對於公司所發的存證信函,應予以適當之回應。或是以存證信函回復,或以電話聯絡,詳細說明你沒有偷,請公司查明,不要冤枉你。在用詞上最好不要過渡激烈,也不要太低姿態。
2006-11-01 18:02: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文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