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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長為1.兩年2.五年3.十年4.十五年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1.不安抗辯權2.同時履行抗辯權3.對待履行抗辯權4.先訴抗辯權。

2006-11-01 10:12:2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世民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第一題是10年…根據民法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為該題是問最長,所以答案是10年。
第二題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參考條文是民法264條。

2006-11-01 10:30: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潔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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