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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專有詞彙不太了解
想問他們的意涵
1.客體不能
2.不能未遂
3.法條競合
4.想像競合

還有
以傷害罪結果加重犯為例:
被害人因傷致死的結果,只要是行為人能預見,即可構成.不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所認識為必要.
請問當中的"預見"和"認識"的差異在哪?
謝謝~!!!

2006-11-01 06:14:0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因為客體不能係包含在不能未遂底下的概念,所以我把你問題的順序調了一下:
1、不能未遂:是指行為在本質上不能達既遂的現象,例如以僅祇能致肚痛劑量的毒葯對人下毒,是不能產生殺人的結果的。我國學說上不能未遂又稱做不能犯。
2、客體不能:前述所說不能未遂的情形又分為三種:1、主體不能:例如不具公務員身分的甲,誤以為具有公務員身分,而著手實施收賄。2、客體不能:扒手甲在公車上伸手進入乙空無一物之口袋行竊。3、手段不能:以未裝子彈的槍瞄準仇人欲將之殺害。
3、法條競合:指同樣的一行為,因法律規範錯綜複雜,致不同的法同時對該行為有規範。例如刑法的強盜罪,與過去戒嚴時期懲治盜罪條例均對強盜行為有規範,此時法律的適用要依特別關係或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而為判斷,擇一適用。
4、想像競合:是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例如對甲開一槍,殺了甲,又傷了甲旁邊的乙,若照條文,一共犯了一個殺人罪,一個傷害罪,但由於皆係同一行為所引起的結果,在刑法評價上仍歸為一罪,即從一重罪(殺人罪)處斷,傷害罪就不再論處了。

2006-11-02 17:06:01 補充:
「能預見」與「有預見」不同,所謂能預見是指正常人在正常的思考下能夠推出此事會發生。但有預見則類似未必故意。例如以木棍打一般正常人的腳,至多造成骨折的傷害結果,因此對於骨折結果,加害人應不意外。但如果被害人本身有血有病,稍流血即會不止而亡,加害人如事先知情,即非加重結果犯,而係「有預見」的預謀行為,早知道該人稍微打擊即會致命,屬故意或未必故意。至於「認識」簡單的說就是「知」。知道某事,知道重傷是什麼意思,都是「認識」,也就是「知」。

2006-11-01 06:46: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不願再見的老雞 6 · 0 0

我用舉例說明比較容易理解,如要專業用語來理解,請自己直接買教科書來參考:
1.客體不能:你想偷東西(竊盜罪),但是偷的卻是自己的東西,犯罪客體(也就 是被害標的)不可能使你成立犯罪。
2.不能未遂:想下毒殺人,但使用砂糖來下毒,這樣絕對不可能出現殺人罪之結果。
3.法條競合:法律規定錯綜複雜,致使你某一犯罪行為觸犯多種法律,例如施用鴨片同時觸犯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4.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相同或不同法益),如你故意開車欲毀損他人的車,同時又造成他人受傷(毀損罪與傷害罪)。
5.預見與認識:簡單說預見是知道(法律上稱"知"),你舉這個法條中的認識則除了知之外,還有包含欲(也就是"想要")。故意等於知+欲,過失則僅有知,加重結果犯則較為特殊是故意又加上過失。

2006-11-01 06:57: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白金之星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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