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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因為之前車子被住處大樓的停車場大門碰到造成損壞,向管委會主委反應他們卻愛理不理說不是他們的問題,我對他們的處理態度和反應很不滿再加上它們雇請的保全公司管理員態度惡劣個人曾因故與其發生過口角,這一些問題造成本人對於要繳交管理費心裡很不爽,因此在車子損壞的問題尚未解決前就不願去繳管理費,哪知這家保全公司竟交代管理員把我的停車場遙控器及門禁卡片鎖住不讓我進出,用這種方式要逼我屈服繳錢,像這種情形我要如何保全自己的權益呢?而他們可以用這種手段來阻止我回到住處嗎?我可以報警處理嗎?以上問題煩請大大不吝指教,感恩!

2006-11-01 15:42: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在被限制無法使用我個人的停車位及搭乘電梯的這段期間我是否可拒繳此時期所產生的管理費用?

2006-11-03 17:05:33 · update #1

2 個解答

憲法是保障人民的自由,
所以,因為你沒繳管理費而把你的門禁卡鎖住讓你無法進出,
這是妨害人身自由,
你可以告這家保全公司或是管委會(看是誰授權的)。
他們頂多只能限制你使用公共設施,而不能限制你的自由。有些管委會會把違規車輛(或沒繳管理費的)用鐵鍊鎖住,這也是違法。
欠繳管理費的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費用以逾二期或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積欠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就是你房子總價值)百分之一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意思就是說,如果法院已經強制執行你付管理費,爾後你又再度積欠(ex:房屋價值500萬,你已經欠了5萬元管理費)時,他們是有權上法院強制你賣掉你的房子的。

2006-11-04 19:11: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嵐 3 · 0 0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管理委員會要求管理公司以設備阻絕您所有權的使用,就是侵權行為!(如果需要,我可以提供剪報圖檔資料)門禁卡消磁,如果讓您無法進出大樓?同樣的也是侵權行為!對社區公共設施損壞您的財產,如果證據齊全而且可歸責於管委會的話:您可依據《毀損罪嫌》提告、要求管理委會賠償並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6條(職責)、48條(罰則),向公所舉發管委會失職!再者,管理委員受住戶之託付、施行社區管理服務任務,必須履行承諾!違反誠信的話,就涉嫌觸犯《刑法》342條背信罪!參考條文如下: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不過,管理費不繳?最嚴重的話:可是會被逐出社區的!建議您:還是一碼歸一碼!該繳的還是要繳;該討回公道的再討回公道!千萬不可以暴制暴啊!!

2006-11-03 23:52:49 補充:
親愛的版主:

對方濫權、禁止您行使權利(要達到真正侵權行為),應該依法提出告訴、討回公道!

您的管理費,則還是要依規定繳交!

法律並不允許對方討債用強制的手段;也不允許您心有不甘,就違反公眾利益、不給錢!

這種道理就像:人家雖然擋到進出;但,不可以砸對方的車子一般!

2006-11-05 01:14:34 補充:
如果仍然可以進入使用自己的產權,就沒有所謂的妨礙自由問題!

2006-11-01 19:00: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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