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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專科(資管系)畢業,不知道符不符合考民間公證人的資格!?
看過考試資格了...但是沒寫到資訊這個科系....
煩請知道的大大回覆我一下好嗎!?謝謝

2006-10-31 19:00:1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養樂多 3 in 教育與參考 考試

1 個解答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九五000一九五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公證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而第五條並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錄、財務、民事執行或公證佐理員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因為你已經有「專科畢業」的學歷(不論科系),所以,只要你沒有該規則第四條的情形(通常是沒有),並已修習第五條第二款所指定的科目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時,便可報考民間公證人考試。以上,供參考

2006-11-01 05:00: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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