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公司主管,發現櫃檯小姐有許多言行直接傷害公司形象及上司,更有洩漏公司商業機密之嫌疑, 身為直屬主管為安全起見,立即將櫃檯內電腦部份檔案收回是否合法, 櫃檯小姐公開對外宣稱, 我是偷竊行為 , 並散發Email ; 請問該員是否構成重大侮辱之行為.... 該員事蹟敗露後辭職 , 但於離職交接時刻 , 趁交接人員不注意時將電腦內 , 大部分公有檔案刪除 , 請問該員是否犯法 , 如有犯了哪些法條? 公司是否可對其就損失請求賠償 ?
樵夫
2006-10-31 13:13:0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櫃檯電腦~為公司財產,所雇員工上班作業所獲,也是!身為公司主管,保全公司檔案資料,為必要職責,並無不當!櫃檯小姐因此挾怨以文字方式散發宣傳、謂版主為小偷!已觸犯《刑法》毀謗罪嫌並符合第二項加重原則!參考《刑法》第二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10條全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櫃檯小姐~無故且未經公司及相關人員授意,擅自刪除公司電腦資料,則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參考《刑法》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全文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您~依法提出告訴!
2006-11-01 02:34: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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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1 14:48: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