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在產檢中發現腦部有水腫現象,經醫師的判斷於今年七月約滿二十週左右時到醫院進行人工引產,結束了這一個小生命!
但在上個月收到戶政事務所的來函說要"報戶口"。我們一直認為不解之處為...
經該所辦事員的說明,須先提出"出生証明"再幫他取名字入戶籍,之後...再提出"死亡証明"辦理死亡刪除戶籍!!!!!!!!!!
天ㄚ!!!!!!!!!!這是什麼理論
昨天又接到再一次來函說....要罰錢了!如果再不辦理? 就由 它們"幫"我們取名字後再"幫"我們入戶籍
對於發生這樣的事,家屬在引產時已經是一次打擊了,如果現在還要再幫他取名字入戶籍,這樣無非是再一次的打擊;是不是還要去"排"生辰八字....立個牌位....今後每年......試問這樣對家中的老人家情何已堪
想請問大家! 有誰或是了解的人可以幫幫我們...說明一下現在我要如何處理?
感ㄣ......!
2006-10-31 12:09:45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賢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 以上的結果就是向戶政事務所求証之後的!!但覺得是否有太"超"越事實面了
2006-10-31 12:41:10 · update #1
謝謝大家! 我住在桃園中壢......
2006-10-31 15:47:45 · update #2
依據民法人的權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本案不申報出生登記,甚至不用申辦死亡登記,我想一定是戶政事務所搞錯了,我在戶政事務所服務兩年半,從沒有聽過死產者須申報出生,建議直接找承辦人之長官,例如:秘書,比較大戶政事務所甚至有股長編制。戶籍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修正) 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 出生登記。
(二) 認領登記。
(三)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 結婚、離婚登記。
(五) 監護登記。
(六)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二、遷徙登記:
(一) 遷入登記。
(二) 遷出登記。
(三) 住址變更登記。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第 14 條 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發現棄嬰、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第 19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判決後,應將該證明書或判決要旨通報當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
前項通報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請公佈那個戶政事務所,我打電話過去開罵。
2006-11-03 09:40:31 補充:
我已e.mail過去開罵。內容如下:本人於85年5月13日至87年11月26日止在本縣八德市戶政事務所服務,驚聞貴所承辦人,要一位滿二十週流產之婦女申報小孩出生登記,再辦理死亡登記,那個法令有規定?一個未出生即已死亡的始兒,沒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等文件,只有診斷書,如何辦理出生登記及如何辦理死亡登記?還行文說人家逾期申報要罰錢,貴所教育訓練有待加強,以免貽笑大方。!
2006-11-13 08:46:32 補充:
阿賢大大,在第2個意見回答一定是戶政人員,我知道如果再問可能讓您傷心一次,的確,因為法律是講求事實,只要您的小孩(雖然死產)只要曾脫離母體時還活著,那怕只有一秒鐘,也要申報出生。戶政事務所一定根據醫院通報,才知道再通知您辦理出生,所以我想醫院一定有發給出生證明書,依據戶政法令,如果您不辦,是可以逕為登記的。
2006-10-31 13:13: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舉發販賣人口??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吔!不要只在這裏叫救命,趕快去法院按鈴申告,如果屬實,保證那個豬腦掉飯碗兼坐牢,另外您說:”醫院只好捏造一份根本就不存在的病例”我覺得如果不是你自己弄錯了,就是那家醫院在假仙,那有醫院給了戶所出生通報,事後說不知情,還必須配合捏造一份根本就不存在的病例,太跨張了吧?醫生不怕被吊銷執業嗎?如果您想免申報出生登記,不是去找戶政或在這裏喊救命,去找醫院撤銷原開立之出生及死亡證明,改開死胎的診斷書再通知戶所就OK了,如果你是對的,醫院會配合的..
2006-11-28 07:56: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笨豪豬 1 · 0⤊ 0⤋
本人也是該類似事件的被害者,今年7月早產23週BABY出生後即死亡,昨天戶政人員"很不友善的"通知...你們為什麼沒來報戶口,甚至要舉發我們"販賣人口,真不知道這些人的豬腦裡面裝的是什麼?還要我們像傻子一樣去醫院申請出生和死亡證明,醫院也一頭霧水,結果最後為了那些官員要的死亡證明醫院只好捏造一份根本就不存在的病例,難道這就是政府單位所要求的要"健全戶政系統"所設的"新便民"措施。若真的是要這麼做,是不是要先教育醫療單位,請他們出具該準備的證明,不要讓我們這些已經為失去一個新生命傷心的家長在數月後再為這件事去觸動傷口。
2006-11-23 11:01: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瓜 1 · 0⤊ 0⤋
請網友冷靜,事實真象如何?當事人的陳述有否經過驗證?有否隱瞞?我們能了解嗎?急著幫人仗義執言,最後才發現誤會,請問您是否該向所駡的機關道歉,這裏雖是個言論自由的地方,但也應該向自己的言論負責。就個人了解,胎兒無論懷胎多久於出生時能獨立呼吸或心跳即是活產,那怕是幾秒或幾小時後死亡,依規定醫院要開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由家屬至戶政單位辦理登記,如不登記,戶政單位依法應催告辦理,但出生時確為死產,則醫院不得開立出生證明,須開死產之診斷書,當然就無須辦理戶籍登記,我個人合理的懷疑.若戶政單位沒接到醫院的出生通報,怎會知情而催告當事人辦理登記?在這民意高張的時代還會有這麼囂張的戶政單位嗎?
2006-11-03 12:18:3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阿明 1 · 0⤊ 0⤋
又是一個曲解法令的**官員,哪有死胎報戶口的?
2006-10-31 15:38: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照道理是不用~你會不會遇到詐騙集團ㄚ~
你因該打通電話到戶政事務所問問比較保險~
那拿小孩ㄉ不就都要報戶口ㄌ~SORRY(這句話太重ㄌ)
2006-10-31 12:26:1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小佩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