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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急急急~~在拍賣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這是我在雅虎拍賣被給的極差評價: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rating?userID=visa0857&filter=-1&u=visa0857&tp=
這是關於買方的評價: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w/rating?userID=j6710112001&

以下是買方寄給我的存證信函:

本人於95年9月21日在奇摩拍賣許XX所開設的賣場中購買了一件皮草外套.於10月15日收到.發現實品非網頁上註名的皮草.差異甚大.經幾次主動與許先生協調.都未獲善意回應.且拒絕退費.依民法第359條.本人有權向許先生提出解除契約.並歸還本人所付購買金額三千五百元整.如20天內本人未收到退款.本人將依邢法339條詐欺罪對許先生提出告訴.原因.販賣假皮草且未告知受買人.

這樣的告訴成立嗎??對方說的""發現實品非網頁上註名的皮草.差異甚大""是刻意抹黑.我寄給他的是實品.照片拍的也是實品.
之後我答應要退款給他.並且給他良好的評價.但是對方要我先匯款給他.等他確定收到匯款才要把東西寄給我.但是我怕賠了夫人又折兵啊.外套跟錢都有去無回!

所以我寄了以下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

本人於奇摩拍賣平台之個人出售自用二手商品賣場,於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由買家XXX得標皮草外套一件,買方於同年十月七日告知已經匯款,賣方於同年十月十三日確認匯款後如實將商品寄出;買方收到商品後要求退費,並寄出存證信函,且於存證信函上不實指控賣方所售商品非網頁上註名的皮草、差異甚大,要求退費,特此聲明本人賣場所有商品均為實物拍攝,寄出商品亦為買方於賣場上下標之實際商品,均為實物,對於買方不實指控已對賣場及本人信用造成傷害!
買方日前通知將以民法第三五九條規定,有權向賣方提出解除契約,並且要求賣方退費,經過多次溝通後,賣方一再秉持沒有欺騙買家,買家亦堅持非退費不可,基於買賣不成仁義仍在,故答應其退費之要求,但鑒於近日詐騙集團及網路拍賣詐騙事件層出不窮,基於買方歷史評價有惡意棄標之不良紀錄,本人已釋出善意於奇摩賣場先給予買方良好之評價,並且請買方先將商品寄回,待看過商品之完整性後及評估退費的可能性後給予回應。很遺憾的買方不認同這樣的做法,雙方基於個人保護而僵持不下;特以此存證信函告知買方賣方解決事情之誠意與善意,並且糾正買方不實之指控,以防日後訴訟遭惡意抹黑、各執一詞。請買方確實履行解除合約之要求,並於函到五天之內 (含例假日)將商品寄回,以維自身權益,超過五天期限視同買家同意此筆交易,賣方日後將不再履行解除合約之要求。


請問我這樣做有用嗎?還有...我到底該怎麼辦啊????
拜託各位了~
希望有懂法律或者拍賣的朋友能幫我解答
可以加我的MSN或及時通 跟拍賣的帳號一樣~

拜託拜託了....

2006-10-31 07:30: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魅˙力˙無限 - 小殺殺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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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換成請律師寫呢??會不會有不同的效果??

2006-10-31 07:34:58 · updat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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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先生~我再次經由這封E-MAIL提醒你~
如果我在11月10號還沒收到你的退款~~
我將會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到時我不僅得向你要求3500元的退款外~
還要向你求償1000元的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費~~
請注意一點~就像我先前所說~
在這買賣糾紛中~你是沒有立場要求我先將衣服寄回去~
但是我在法律上有立場要求你先將退款退回給我~~
我希望你能夠明白~~

2006-11-05 08:14:57 · update #2

我不希望到時真的要向法院對你提出民事訴訟~~
因為只要上了法院~你不只要退我3500元~~
你還要負擔這場訴訟的所有費用~以及雙方律師費用~~
請您注意~~


對方今天寄給我的MAIL...我到底應該怎麼辦啊..

2006-11-05 08:15:08 · update #3

真的可以請求支付命令嗎??
這個人真是惡劣..東西不先寄回來完整性根本沒辦法確認啊 到底要怎麼辦啊~

2006-11-05 08:16:48 · update #4

我打了1950..那個先生說拍賣是有七天鑑賞期的.要我也寄存證信函出去...

2006-11-06 03:27:04 · update #5

5 個解答

碰碰您好!有關買賣退貨的法律觀念!如果買方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因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也就是說,買方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或後悔,就不想買了。至於法定七天退貨考慮期只適用於"特種買賣"。何謂"特種買賣"?係指郵購、電視購物、訪問買賣、網站購物等看不見商品的交易行為。定金的部分在民法也有規定,付了定就等於買賣契約成立囉!!如果反悔,其實是應被商家沒收定金的。不過若是商家無法給消費者商品時,也必須返還兩倍定金(定100元還200元的意思)。所以~~~~買東西前一定要考慮清楚,不要只抱著消費者最大觀念!!雖然您是賣方,也因為買方對這方面知識可能較不足。但本人認為您可以撥打1950消保專線(專門處理消費者與賣方之間的消費糾紛),希望可以協助您解決困擾。

2006-10-31 14:37:45 補充:
另外提醒本案不需要法律爭訟途徑若對方要告--就等法院傳票通知您可以先透過1950消保專線掌握有利您的資訊應為上策

2006-11-07 17:16:40 補充:
基本上
您的存證信函可以再補上1份
大約內容
1.聲明:鑑因某年月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已達數日,均未獲正面回應。
2.補充前份存證信函未盡完善部分:
(1)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請於收到本信函起三日內,主動將貨品寄回,本人即退回貨款;否則,敬諒本人將認定買賣無暇痴,而若再捏造事實,將依法提出騷擾及毀謗告訴。
(1)為保障買賣雙方權益!請於收到本信函起三日內,主動與本人聯絡,約定於賣方轄屬相市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處所辦理貨品貨款交換之確實時間;如不願意配合,而持續滋擾生事,將依法提出騷擾及毀謗告訴。

2006-11-07 17:17:19 補充:
上述二個(1)可選擇一個。
(2)網路拍賣貨品有七天鑑賞期,您既認定貨品有不實情形,應主動與本人聯繫並反應所認定之瑕痴情形,暨協調退貨退款事宜;反而批評本人欺騙之舉,已經涉及不實指控及毀謗之虞。今本人經思量同意退貨退款,務必請依(1)處理。
*

2006-11-07 17:17:28 補充:
因為
1.您是賣方,雖然買方認定實際貨品與標售貨品有爭議!於理於法皆無法要求賣方先退貨款,這一點您可以安心。
2.2006-11-05 13:15:08 補充
我不希望到時真的要向法院對你提出民事訴訟~~
因為只要上了法院~你不只要退我3500元~~
你還要負擔這場訴訟的所有費用~以及雙方律師費用~~
請您注意~~
這一點是買方想太多了;若買方正式提出訴願,您又苦無援助,可以主動與小弟電話連絡→可以會同出席。

2006-11-07 17:22:13 補充:
重點
只要賣出之貨品與標售之貨品,為同一貨品,若買方真提出訴願?只有承受敗果+您可以提出毀謗名譽賠償+.....。(這點是給賣方的)

2006-10-31 09:35: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2008-01-06 01:05:36 補充:
參考消保法

2008-01-05 20:04: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那我收到支付命令的話要提出無附理由提處異議嗎????

2006-11-07 13:40: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魅˙力˙無限 - 小殺殺 ◆ 2 · 0 0

=.=
這兩篇存證信函的內文都怪怪的…
應該不是專業代書寫的吧?

1.「發現實品非網頁上註明的皮草」這點就不成立,因為網頁中並未註明是什麼樣的皮草!而且這個部份是控訴方自己要提據的,你可以不用理他、幫他找證據。

2.「如20天內本人未收到退款」從什麼時候算起20日啊?存證信函是有法律效果的,這部份需要交代清楚。

3.「特此聲明本人賣場所有商品均為實物拍攝」這一點跟控訴方提出的「發現實品非網頁上註明的皮草」並無直接關係。
你應該要寫道:本人末曾聲明商品質料為何。

2006-10-31 15:53:04 補充:
4.「於函到五天之內 (含例假日)將商品寄回」這內容是清楚了…但是你必須要說明這五日是怎麼來的?消費者鑑賞期有沒有算進去?如果說五日後仍未足七天鑑賞期,那麼你要求的時期是有損消費者權益的!自己得要小心點。

如果說五日後已過消費者七天鑑賞期,那便是可以的。但是你還是得要在存證信函中說清楚,對你比較有利。況且這點也是「誠意」的證明。

2006-10-31 10:52: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color 6 · 0 0

建議你可以提出告訴~~~你的中文還真不錯....
不過如果在偵查庭仍如法達成和解~~導致後續需要請律師~~那我建議你還是撤回告訴~~~因為實在划不來...

2006-10-31 08:01:2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1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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