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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假釋中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依法撤銷其假釋。他有先去繳交罰金了,而過兩天法務部寄來撤銷受保護管束人假釋處分書。為何處分書最後寫〈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如不服本處分,應埃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這樣寫是什麼意思?這樣的狀況還可以聲明異議嗎?可是當初判有期徒刑時,已經駁回上訴確定了。這樣這次這個撤銷假釋處分書還可以提出異議嗎?又要在收到處分書幾日內提出呢?很急,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幫幫忙,謝謝!

2006-10-30 20:35: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Joanna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判決書的犯罪事實上寫:我朋友只是好玩複製了別人文章 「 【缺零用嗎】找想做短期情人的妹妹」及內容為「你缺摳摳嗎想要的密我及時xxxxx信箱」,這樣就被認定足以引誘、暗示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並已xxxx電子郵件信箱及即時通帳號作為聯絡工具,引誘女子與其聯繫以從事性交易。可是事實警方只發現有張貼並無實際有交易問題,這樣就被判有期徒刑3個月,所以才會被撤銷假釋,聽說有人也有這樣的事情,可祇被判拘役或易科罰金而已,我可以就相同案件卻重判我朋友這樣的理由再聲請異議嗎?又收到假釋處分書,幾日內一定要提出異議,還有什麼時間要報到,還是會另行通知,因處分書上並沒有寫明這些問題

2006-10-31 19:33:30 · update #1

3 個解答

我國刑法第78條第一項規定假釋撤銷的情形,即於假釋中因故意再犯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責宣告,於判決確定後,就會依法撤銷其假釋。〈詳附該法條如下〉
第 78 條 (假釋之撤銷)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
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依你所問,你朋友於假釋中因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因為該案上訴被駁回,所以您的朋友,就依判決接受處分去繳納罰金。當判決確定後六個月當然由法務部寄來撤銷假釋的處分書。意味您朋友必需接受之前未服完的刑期。〈雖然判決是由法院法官審判,但是刑期執行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而檢察官的中央主管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

為何處分書最後寫〈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如不服本處分,應埃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這是代表著,如果當事人不服的救濟方法,與判決書最後寫出,如不服本判決〈處分〉應於幾日內提出上訴〈抗告〉等等。

並非如樓上的大大所說的非常上訴,因為非常上訴所具備的係該案件違背法令,並且應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不能任意提出,〈詳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2 條 (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本題提出聲明異議是您朋友,也就是被撤銷假釋人的權利,當然可以提出,通常在處分書中有記載應於幾日內提出,是以當事人收到處分書之日起算,還有在途期間,包括到期日是星期例假日皆可順延。不過,本案當事人確實於假釋期間更犯罪,並為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聲明意義是沒有用的。除非,能證明當事人所犯之罪係違背法令非法審判〈雖然上訴已被駁回 〉

2006-11-04 19:00:05 補充:
如本人上述刑法第78條條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除了很特殊的原因及理由,可以聲請再審或是非常上訴之外,本案在您朋友繳納罰金後,代表不再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所以本案已經沒有轉圜的餘地了。甚至也距離判決確定時間超過半年了,才會有撤銷假釋處分書發出,雖然有聲明異議的救濟管道,不過該處分書係依據該法條發出即使您朋友聲明異議也是沒有用的。

2006-11-04 19:12:46 補充:
至於法官對於同種案情的刑案為何判決不同,並不是沒有依據的,而是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做為量刑的斟酌。即使沒有依據該法條,講一句台北市某組長的名言,每個都很好,如果真的要問我為何你沒有得獎,因為我看你不爽。〈當然是開玩笑的〉法官依據刑法所定的刑責內審判都是合法的。或者是應用在本知識網上,雖然我回答的是正確答案,但是並不是就能夠成為最佳解答,有很多人總是願意聽信美麗的謊言,因為人大都生活在夢想中不願去接受現實。

2006-11-04 19:13:24 補充:
樓上的大大回答的,如果他不是在廣告,我相信他是真心要幫你的忙,但是有用嗎?依我個人的經驗告訴您,沒有一個律師敢保證他有辦法取消這個假釋撤銷處分書,因為再犯的刑事案件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了。除非他在騙你的錢而已。另外要補充的五年內再犯或者是假釋期間都會被法官認定不知檢討,沒有改過自新的心,所以會被判較重刑責。

2006-10-31 05:20: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簡單說,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處分書說,不可以直接對該處分書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應該要等到撤銷假釋後,檢察官重行為指揮執行殘餘之刑的處分時,若有不服則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即有獨立上訴權之人)向原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也就是說,如果當初是經由高等法院為有罪判決,而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則應於檢察官重行為指揮執行殘餘之刑的處分時,對檢察官之該處分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若當初是經由地方法院合議庭為有罪判決確定,則於檢察官重行為指揮執行殘餘之刑的處分時,對該處分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這裡要再說明的是,當初因為被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因而入獄服刑,後來假釋出獄,並不會因為這判決確定而不能異議,因為這「異議」指的是「對檢察官的處分」為異議,並不是對該確定判決,而是對嗣後檢察官重行為指揮執行殘餘之刑的「處分」。至於說「幾日內要提出異議」,法無明文,通常按照檢察官的指揮處分書內載異議時限提出即可,這不用太擔心。以上,供參考

2006-11-01 09:35:49 補充:
若說假釋,係因犯了某罪被判徒刑(下稱犯A罪)而入獄服刑,在獄中表現不錯而又已服完法定期間的刑,而得「暫時提前」出獄(即假釋出獄);而撤銷假釋通常是因「另犯他罪」(下稱犯B罪),該罪需判決確定後,才會因而撤銷之前A罪的假釋。你指的「判決書」應是指「B罪」的判決書,而該罪若已經「確定」,那就撤銷A罪假釋的處分而言,實在沒什麼好異議的。因此,除非用再審或非常上訴去動搖判處B罪的確定判決,否則就算對撤銷處分的假釋為異議,亦是徒勞無功。

2006-11-01 09:36:22 補充:
另外,若確實要異議,則應向判決A罪確定的法院提出異議,在法律上並無限制異議期間,而根據實務上就異議的裁定情形,尚未發見僅就「逾期異議」而駁回的。因此,在下只能說,盡量提早提出異議即可。以上,再供參考

2006-10-31 05:11: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如不服本處分,應埃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它的意識是說如果你對最高法院的判決過程,也就是法律程序是否有異議,如有異議可以聲請非常上訢。
而非常上訢是只看法律程序是否有錯,不看事實的和判決,所以只要找到法律程序的錯誤就可以重審。
撤銷假釋處分書一般是十日至十五日,至於異議是可以提出的可是要看撤銷處分書的撤銷處分理由才會知道有多少空間可以打。
如你願意可把撤銷假釋處分書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寄到我的電子郵件:iif0228twtwtw@yahoo.com.tw我幫你看看有沒有辨法。

2006-10-30 22:50: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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