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8歲,跟一個14歲的女生交往
光是交往當然沒觸犯法律吧?
不過所謂”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定義要怎麼去劃分
還有所謂”未成年性行為”的界線又是怎麼劃分呢?
如果只有接吻的話有觸犯嗎?
到哪個地步才算犯法呢?
2006-10-30 20:02:00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誘拐未成年少女的判定我大概懂了~謝謝
我目前的重點是 接吻是否觸犯未成年性行為
至於更進一步無庸置疑的是犯法
我理所當然是不會去觸碰
2006-11-01 08:19:12 · update #1
未滿十八歲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如果該法沒規定才用刑法名 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本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第 5 條 本條例為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之特別法,優先他法適用。本條
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 四 章 罰則第 22 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第 23 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
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 條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5 條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
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
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兩人一絲不掛袒裎相見,您能當柳下惠坐懷不亂嗎?
2006-10-31 10:35:35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6-10-31 05:30:5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常在路上都會拿到有關資金借貸的傳單,甚至機車上也常有民間借貸的貼紙
但卻不知道是否安全可靠合法?還是高利貸?這方面真的要很小心才是
才不會因為急用或求一時的方便,反而更加造成日後的麻煩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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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9 05:31:1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嘿嘿!!
2006-11-01 19:34: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1 條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誘拐未成年少女是第240.241條未成年性行為第227條接吻的話沒有觸犯到猥褻之行為才算犯法
2006-10-31 05:33: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誘拐未成年少女:只要他不回家~他家長就有權利告你(妳跟他在一起)!!
未成年性行為:只要有性交的行為就可以成立!!!
他只有14歲~建議你別亂來~
因為他還未成年~他家長絕對有權利可以告你的= =
2006-10-31 04:46:2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般接吻是ok的啦!!
猥褻是指除性交外 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一切行為 手摸下體 胸部 大腿內側 或以性器摩擦身體等等 如果是要滿足性慾的強吻也算(刑法227條)
性交在刑法第10條 性器進入性器 ** ** 或彼此接合 器物進入或使之接合 都算
要點的可以去引用
和誘就是指你帶她 或她自願 離開父母的監護 略誘 就是你強迫她離開
2006-10-30 21:51:0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梅語訴情 6 · 0⤊ 0⤋
離她遠一點
2006-10-30 20:34:3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