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種在老家(目前沒人住)被人偷挖走,捉到了想請問如果我報警那他會有什麼刑責
因為是認識的但沒什麼處理的誠意所以想先問問
謝謝
2006-10-29 19:51:0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龍雨相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是有人看到他們在挖,本來以為我們賣掉,不放心來問我們有沒有賣才知道的,他的說詞是那看起來很久沒人回來了,所以看那桂花很漂亮才挖的,事後是成認他們錯,但態度感覺很沒誠意,講話像口頭道歉行為像不然你想怎樣.因為他連他說對不起都有在算次數哩,所以是想問這如果我們報案了他們會有什麼刑責o.o
2006-10-30 05:16:07 · update #1
依你的問題而言,該名竊盜嫌疑人,構成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普通竊盜罪,該法條係屬於公訴罪,只要司法警察〈官〉知道有本案發生,就應該依職權偵辦並且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地檢署,除了符合緩起訴的情形,到法院法官仍然可以依據刑法第61條裁判免除或者依據74條判處緩刑,不過程如你所說的,對方沒有誠意,法官也會依據刑法第57條的量刑斟酌,加以判決。〈因字數限制詳法條均列於補充答覆內〉
至於你所說的捉到了偷挖樹者,既然老家已經沒有人住了,為何能捉到,我想應該是查出來是誰偷挖走吧〈竊盜嫌疑人〉因為只有現行犯人人可以逮捕,如果本案是事後查出來,不符合現行犯或者是準現行犯規定者,即使你家人是受害人,也僅可以報警偵辦函送地檢署處理而已,連警察都不能用逮捕的名義,只能通知到案製作筆錄移送,除非有其他逕行拘提或者是緊急拘提的法定情形。
在民間實例上確實有私下和解的竊盜案件發生,例如書局、精品店或者是賣場有自行公佈竊盜者依商品價格罰50-1000倍等等的規定,不過這是不合法的,但礙於怕被報警有些人就與店家和解了,不過如果讓警察知道了,一樣會被通知到案,製作筆錄移送地檢署〈成年人〉或是法院〈未成年〉,當然如果是初犯自會給予重新的機會例如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或者是法官的緩刑判決。
2006-10-30 01:52:53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第 61 條 (裁判免除)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2006-10-30 01:57:07 補充:
第 74 條 (緩刑要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
2006-10-30 01:57:52 補充:
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2006-10-30 02:00:20 補充:
第 253-1 條 (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2006-10-30 02:10:08 補充:
第 57 條 (刑罰之酌量)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本法條第10款犯罪後的態度就是許多案件發生後和解及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的緩起訴跟判決的依據,也是你所說的沒誠意。
2006-10-30 02:15:02 補充: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4 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本題系普通竊盜罪符合第320條,屬公訴罪。刑責如法條,由依據法條判決法官判決,但並非所有竊盜都是公訴罪,另外列出第324條告訴乃論給予參考。
2006-10-29 20:48: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你還是可以接受對方和解但~警方還是一定會送( 成案 )
2006-10-30 14:45:53 補充:
不問自取他人物品~不管初發點為何都已構成竊取要件了如果~是熟識的久年鄰居,樹~也無傷歸還了或許~可考慮原諒對方因為~只要你報案,既使對方再來擺桌請吃飯賠不是道歉!警方還是一定會送案子的...但是~就算你最後選擇原諒對方還是建議你...必須要求對方在2位見證人見證下寫一份道歉書!!內容~事件的過程與自己的道歉之意,他日如再犯...無異議願意接受怎樣的賠償其他~就不必我在多言了最後必須雙方與2位見證人簽字蓋章子才算是份完整有法律效率的道歉書
2006-10-29 20:16: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
刑法竊盜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罪喔。
2006-10-29 20:03: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帶著夢飛翔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