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由於是非婚生子女目前26歲,若是去法院訴訟確認親子關係,生父可以不出庭,或不去驗或拖延驗DNA嗎,或驗了,法院即使判決認領,生父也不願意去辦理,可以這樣嗎?
我想知道我打了這官司,可能失敗的原因是為什麼(ps:確實是親生骨肉但生父有沒有可能拖延甚至不要認呢)
2006-10-30 18:01:3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知道已經過了強制認領時效,但是有人說可以去聲請確認親子關係,所以提出這樣的疑問,因為畢竟過了強制認領時效,怕訴訟對方仍會拖,還有想請教小梨窩小姐,您的孩子已經由生父認領了嗎是經過訴訟ㄇ?謝謝您
2006-10-30 20:12:59 · update #1
大法官釋字第587號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係為兼顧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設,惟其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則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且未顧及子女得獨立提起該否認之訴時應有之合理期間及起算日,是上開規定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而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在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及同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有關機關並應適時就得提起否認生父之訴之主體、起訴除斥期間之長短及其起算日等相關規定檢討改進,以符前開憲法意旨。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或判例,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時,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基礎,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五號解釋闡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如不能以再審之訴救濟者,應許其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提起否認生父之訴。其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親子關係事件程序中否認子女之訴部分之相關規定,至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者,應為子女之利益為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這個解釋文簡單說就是,民法本來就有規定聲請否認生父之訴的聲請人,不過聲請人原本只限夫或妻,而大法官認為子女也有資格聲請,所以認為否認生父之訴的聲請人應該納入子女。但親生父親能否聲請呢?目前還不能。簡單說,甲男乙女兩人結了婚,婚後生了一子,那麼民法就推定甲是生父,乙是生母。但是甲懷疑這個小孩是乙在婚前和丙珠胎暗結的,只不過是在他與乙結婚後才出生;或是乙自己乾脆坦白,孩子不是你的,是我和丙生的,你只是當現成的綠帽子父親而已。那麼甲和乙都可提出「否認生父之訴」,否認甲是孩子的生父,但孩子不行提出,而這個解釋文出來後,孩子也能提出了。但丙能不能提呢?跟甲說孩子不是你的,是我的,我要我的孩子,目前還不行,為了避免破壞甲乙的婚姻和諧,人家夫妻都沒說話了,你更無權說話,因為他們是合法夫妻。由此可知,1.只有否認生父之訴,沒有確認生父之訴。2.只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父、母、子女才能提否認生父之訴,這裡的生父是指合法的,也就是生母的丈夫。非婚生子女與生母是不能提否認子女之訴的。為什麼呢?因為連法律上的生父都沒有,你要否認誰呢?所以你的問題其實是非婚生子女被生父認領的問題,很簡單,根據民法第1067條第二項「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是請注意,這是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的時效,並不是生父自己認領的時效,生父自己要認領是沒有時效的。說白一點,在這個時效內,即使生父不願意也得認領(只要生母這方提出請求),而過了這個時效就沒有強制力了;但是如果生父自己願意認領(沒人逼他),則沒有認領的時效。況且民法也規定了「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1064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1065條),這兩者都不需經過認領的手續,自動視為婚生子女,且都沒有時效。結論:1.你應該還沒去法院,因為根本就沒有所謂的確認子女之訴。2.你確實不能強制他認領了,過了時效了。3.如果他自己願意認領,那就沒有時效。4.如果他不願意認領,也沒跟你生母結婚,那就證明他曾經撫育過你,這樣他不承認都不行。
2006-10-30 21:36: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您好食古不化大師,想請問您有msn或email可以給我嗎?可否再跟您請教一下問題?謝謝您的善心
2006-10-31 16:33:3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哈哈 2 · 0⤊ 0⤋
但是有人說可以去聲請確認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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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有前提的。
「認領」不一定有做戶政登記,「撫育」也不會有登記,如果就「是否有經認領或撫育而成為婚生子女」產生爭執,就是用「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若未經認領或撫育且已遲誤強制認領時效者,並不能用「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來補救,結論是:無解!
你應該把焦點擺在「有經認領或撫育」,認領、撫育的定義是很寬鬆的,或許有機會。
2006-10-30 22:26: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現在急也沒用!最慢四、五年前就要急了!強制認領有時效 認領時段有二:一是孩子出生七年內 因小孩未成年 故通常由生母為孩子代理人代為提出;另一是孩子成年後兩年內(成年是指滿二十歲 成年後兩年內是二十二歲之前)孩子已成年 就可自行提出;現在都二十六歲了 來不及了。
2006-10-30 18:47: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