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我有一個朋友 搖頭被捉((服用搖頭丸))
10/23 進了桃園女子監獄附設的勒戒所
裡面的生活品質如何??
一天的坐息又是如何??要幫忙做工嗎??做什麼工??
剛進去時,會發一些生活用品嗎??如棉被 牙刷等等
因他自已有帶錢進去,他可以自已購買所需用品嗎??
聽說 如果要寫信給他,除非受刑人有申請,否則,他是不是也不能收信?
假設我還是寄了,他又沒申請,是不是要等他出來才會收到信??
在裡面好像也會有驗尿,那,這些費用是現付?還是等他出來才要付呢??
他出來前,是不是要先繳清才可以出來??
問了當初承辦的檢查官,他說 至少要一個月到二個月才能出來?
是不是連出來都不會事前通知??他只是搖頭而以,而且將近有半年多沒吃了,那應該不會再被判戒治吧??
裡面到底可不可怕??是不是沒有熱水洗澡??
朋友是不是不能去看他??

((((((希望有待過或去有探望過的親屬回答)))))

2006-10-29 15:12:0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淑慧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生活品質是還不錯的.他出來會皮膚係嫩滴..<都沒曬太陽>空氣又好..早睡早起..
早上7點起床.不用作工.起床.吃早餐.點名.運動<跳舞>打坐.洗澡.吃午餐.打坐.準備上宗教課<佛教.基督教>點名.等吃晚餐.開舖<排棉被換睡衣>.聊天吃<零食>需求量大 <大家一起吃>等時間到看電視.<大愛>9點躺平<可看書小說>.11點熄燈睡覺.每日重複..假日更無聊...
剛進去如隔天無家人朋友買.會先借你.要還喔..<借洗髮精.牙刷.牙膏.毛巾.>一般清潔用品.棉被一條<舖地上的厚被>良被通常是老的先用.很難新的有得借.不一定有.他自己帶的錢.要用到要等很久約第3個禮拜才可以拿到自己要買的東西.要先買借的東西.不方便用喔.沒現金的交易....
進去隔天會驗尿...寫信也是一等親可以收發.一星期一封.出來都是臨時通知..就是 主管桌電話一響..日子差不多的就會豎起耳朵.等那一句35XX打包<釋放>..
比較冷時有溫水....龍潭戒治機率很低很低.他是模範女監ㄟ...裡面不可怕.主管都很擔心他們是否吃飽.睡的暖不暖<健康與安全>..很溫馨..充滿歡笑與淚水..會深刻感覺到.家人的重要.. 朋友可以去買東西寄給她 讓她感受到你有去關心她 她會很感動的.
別擔心 裡面沒有什麼欺不欺負的問題.只要她不吵不鬧.那就是一個團體大家庭.都會互相照顧的.一個導正夜生活與聽許多人的人生際遇以作為自己的警惕的地方.出來多半會成熟與懂事一些.

2006-10-31 11:11: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lody 1 · 0 0

每月第一個星期天可辦接見或寄百貨物品

2007-12-28 17:38: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森林 1 · 1 0

那請問一下吼??現在我已被驗完尿大概何時會收到通知?通知單收到是否要去地方法院開庭呢??幾次沒去就算通楫呢??如果驗尿到要去報到這段期間沒在碰藥是否已藥物會變陰性的阿??假設法官問你是否有服用藥物...是否要說有呢??

2007-06-04 06:39:4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蚊子 1 · 1 0

你朋友是勒戒還是戒治呢??
裡面的生活品質不錯ㄚ,比北所好太多了,犯罪也要選地方阿~攸關將來的生活品質...
一天的作息正常,有教化活動,體能活動,一切一切,都是希望收容人改悔向上,遠離毒品~~
觀察勒戒跟戒治的人是不用配業做工的,就是上課.運動.休息.聊天.看書.寫作業.吃東西..作息很正常
生活用品都是自己開卡買的,或是由家屬購入,除非很窮沒錢,沒有家人關心的人,會給愛心用品...
只有直系親屬的書信往來,你寄去也是被退,他出來前,信就退走了...
驗尿一次200元,沒有直接付現,有的話也是包含在勒戒費用內...
只要收到法院的釋票,就會放人了,,,費用出去後再繳清也可以,因為監所一定要放人...所以也是臨時通知,無法事先知道何時會出去,,,
會不會被判戒治,是看他驗尿的賭品反應及在所表現...由醫師評估,交由法官判決...
裡面會不會可怕???見仁見智,就跟學生上課一樣,只是作息很正常很規律,有很多規定要遵守,由再犯率升高的情況表示,,,監所越來越好關,所以根本關不怕....
冬天會供應熱水澡...
朋友要會客的話,要去找立委申請增加接見...
ps 你朋友有接觸毒品,他若繼續服用,你自己要自愛一點,不要因為好奇而毀了自己

2006-10-30 19:12:5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Q:因收容對象不同,何人得申請接見?又接見之次數為何?A:收容人之接見依下列規定:一、 接見之對象:(一) 受刑人:受刑人之接見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三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二) 被告:依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接見:1. 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2. 形跡可疑者。3. 三人以上,同時接見一被告者。4. 酗酒或精神病者。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與被告接見(三) 受觀察勒戒處分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之規定,接見對象僅限於直系親屬及配偶。二、 接見次數及限制:(一) 受刑人:依其級別規定:第一級受刑人每日1次;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第三級受刑人每5日1次;第四級受刑人(含未編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二) 被告:於接見日均可辦理,每日1次。(三) 受觀察勒戒人:直系親屬及配偶每星期1次。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六)觀察勒戒第二十條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七)停止戒治第二十二條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停止戒治。前項停止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者,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停止戒治之裁定經撤銷者,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強制戒治期間。強制戒治已滿九月,戒治處所認有延長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年。前項延長期間內,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免予繼續戒治。(八)強制採驗第二十五條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強制戒治期滿或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管訓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以上是勒戒和接見的相關條文,你可以寄信給他,只是他不能寄信給你!你們只是朋友,是不能會客!裡面的生活是非常規律的,勒戒是不用下工廠,裡面只會發固定的外衣,其他日用品都要在裡面購買。換季之後才有熱水可洗,但是洗澡還是有管制。勒戒的費用會從他帶進去的錢扣除,有多的等他出來時,就會退還。如果不夠,就要請他家人趕快匯錢進去!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10-30 12:05: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娃娃 6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