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個485戶的社區,至今才2年多,買的時候公設有溫水游泳池,圖書館,跑步機,遊戲室.買的時候都很好,直到管委會成立沒多久,游泳池開放的時間縮短了,平時只開放晚上,過了一年多後,管委會宣布泳池不開瓦斯,只有spy池有溫水,再過了幾個月,泳池的淋浴也沒有熱水,到了現在連spy池的水溫都只有24度因為委員們都不常使用泳池,所以就一直剝奪住戶的權益我花了500萬買的房子,貸款還很多,何況公設也包含在500萬裡面,我跟委員反應都沒有用,我們社區的存款有1200多萬,我每個月還要交2000多的管理費,泳池不是沒人使用,每天收有住戶再用請問這些委員們是否違法呢?請問委員他們是否可以任意決定住戶公設的使用權利?拜託可以幫幫我要怎樣才能恢復我買的時候的權益呢?
2006-10-29 16:29:3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可可 6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很感謝你提供網站,可是裡面並沒有關於這方面的規範
2006-10-29 16:47:19 · update #1
您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利用「住戶大會時機表達您的意見」!管理委員會之所以如此決定,必定與社區經費有關!(存款,大部分應是公共基金;修重大設備用的,不見得是可以隨便用的錢)建議您:應該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委員會調閱財報資料,了解 相關泳池、瓦斯及電力支出,均算並對照加溫與否之支出差異! 然後利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出主張,包含: 泳池開放時間、溫度設定及相關管理辦法,並將您所認為的開放 理由,列入大會提案單中! 一旦住戶大會通過,管理委員會就不得不照辦!
2006-10-31 00:55:32 補充:
如果社區已有決議「泳池、SPA」之開放與使用方式,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必須遵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任務。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話,依據《同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006-10-29 19:38: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身為管理服務人的一份子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上對大大做一說明你可能就會比較清楚: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委會的職權有說的很清楚,管理委員應做什麼事來協助社區讓社區運作順暢!2. 社區管委會花社區的錢請了所謂的管理服務人,卻只會叫他做管委會所知道的事情與工作,那今天如果管委會對公寓大廈不熟,那麼社區的運作就絕對會有所停頓不前或無法做有效的社區改革,責任九在於社區所僱傭的管理服務人是否盡職!3. 對貴社區的建議就如同有人回答告知須透過住戶大會一樣,但在招開住戶會前對於社區內的公設的各項設施的管理辦法制定就須靠貴社區所聘的管理服務人來擬撰草稿,且是針對社區現況能實際運作的模式來擬定管理辦法。當草稿完成後就可經由住戶大會通過修改現行社區所不合時宜的舊管理辦法給取代掉,這就是所謂的【修訂規約】!4. 管委會正常程序是應該要遵照社區現行的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實施辦法規章用來管理社區,但有可能因時空因素造成現行規約及管理實施辦法已與社區現況不符需重新修訂規約,而不是管委會自行決定就調整社區公設運作模式。5. 社區住戶規約為公寓大廈最高指導原則,任一屆管委會未經住戶大會通過決議即自行改變住戶規約內容而又另制定相違背之實施辦法即屬違法。社區住戶可不遵行的。6. 所以,你可告知管委會來要求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即總幹事或稱駐點主任)重新撰寫符合社區現況的管理實施辦法(譬如:XXX社區游泳池管理實施辦法或XXX社區停車場管理實施辦法)…等等,當完成之後請管委會再行討論決議後就可辦理社區召開住戶大會,並將此修訂XXX社區管理實施辦法納入議題討論通過決議後即可繼續執行運作公設。7. 其實,物管的工作就在於:經營、營造、管理及維護四大重點,貴社區能有效運用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那麼要想管理好自己的社區是再輕鬆不過的一件事了。
2006-10-30 10:38: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連結~http://www.tbca.org.tw/link/law01.asp#2
仔細研讀 應該可以找到你的答案
包括申訴及罰責 都有清楚規定!
2006-10-29 16:38: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