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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A電腦公司董事長B,於94年2月1日請其公司職員甲去向公司之客戶收錢,甲依B之指示,於當日騎車出去,欲向客戶收錢,途中闖紅燈,過失撞傷乙。(請依現行民法之規定,詳述理由。)
請問: 1.若A公司解散了,A公司及董事長B還有責任嗎?
2.若甲雖年僅18歲,但已結婚,則其父、母、A公司也應與甲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嗎?
3.若甲18歲受僱於其老闆時,未經其父母同意,該僱佣契約是否有效?若僱佣契約無效,其老闆對甲之行為是否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006-10-29 12:43:0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女人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先釐清:本例中之故傭契約是存在於A公司與甲之間,並非存在於董事長B與甲之間。董事長B僅為A公司的「代表人」,代表人所為之行為,就如同是法人自己所做一般。

第一題
甲闖紅燈,過失撞傷乙,該當於民法(以下同)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甲係依董事長B之指示外出收取款項途中過失撞傷乙,屬「執行職務中」之侵權行為,依第一八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雇用人(A公司)應與侵權行為人(甲)負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

其後若A公司解散,依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A公司在「清算終結之前」視為存續,亦即A公司之法人格仍未消滅。法人格既未消滅,A公司則仍具有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而A公司對受害人乙依第一八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應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故即使A公司已經解散,在清算程序終結前,乙仍得向A公司之清算人(可能是董事或其他人)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之賠償金額。

第二題
甲十八歲若「未婚」,僅具限制行為能力,依第一八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甲之法定代理人必須為甲之侵權行為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前段),或由甲之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賠責任(後段)。

但本題,甲雖僅十八歲,但「已婚」,依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甲已取得完全之行為能力。既然甲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為之侵權行為,即須單獨負責,被害人乙無法依第一八七條第一項而要求甲之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而甲之過失侵權行為,係發生在「執行職務中」,依第一八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雇用人(A公司)本應與侵權行為人(甲)負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不會因為甲已經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所以答案是,僅A公司要和甲連帶負責。

第三題
甲十八歲而與他人訂立「契約」,依第七十九條,須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契約始生效力。本題甲既未經父母同意,則該僱傭契約「自始無效」。

本題中,雖然契約因為甲之法定代理人未同意而自始無效,但甲確實是聽從於雇用人之指示而外出執行職務,雇用人對於甲有「事實上之監督管理關係」,亦即,在法律上雖然不具僱傭關係,但在事實上仍具有僱傭關係。因此,雇用人對於甲於執行職務中所為之過失侵權行為,仍應依第一八八條第一項負連帶之損害賠償責任。

後附上相關條文~

第十三條第三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第四十條
第一項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 了結現務。
二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 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第二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團內,視為存續。

第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一八四條第一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一八七條
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項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一八八條第一項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七三條
第一項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第二項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2006-10-31 00:02: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wen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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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06:50: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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