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半年公告,應於三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看不太懂這是什麼意思@@
麻煩解釋一下...
2006-10-28 10:01: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wolf.白犽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是人民到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
不是立法委員嗎?還是搞不懂><
2006-10-28 17:54:33 · update #1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半年公告,應於三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選舉人投票複決。這句話是說只要是住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有選舉權的人民可以在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並且經過公告半年後,在三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有權投票的人民來投票複決該議案。
2006-10-30 17:15:58 補充:
你錯了,憲法的修正案是由立法委員來提出後交付立法院表決,當表決通過後還要經過半年時間的公告,才會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人民來投票表決之(決定到底要不要通過立法院的憲法修正案)。
2006-10-28 17:46: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
所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就是所謂的「公投」[公民投票],把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改由公民複決。原本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由國民大會議決,但是經第七次修憲後,把國民大會廢除了。而經半年公告,應於三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舉個例子,就是說立法院在今天提出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後[也就是中華民國 96年4月28日],一定要在中華民國96年7月28日之前交付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投票。
2006-10-28 17:52: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