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出品某種和另外一間美國公司相同之產品
但在外觀上面 可以清楚辨認出來其差異 並且性能上面 本公司又比美方那裡多了一些明顯的零件增加額外的控制性能 因此可以清楚的一目了然兩種產品的差異性
但是 問題來了....
美國公司 和本公司的商標上面都是用兩個單字組合起來的 例如confortable以及calmness 一個代表舒服 一個代表安寧 雖然硬凹可以說雷同 但是一看就知道是兩個不同單字組合起來的
以字面上看來 意思似乎有些許關聯 但是卻完沒有直接的相等
但是第二個字是相同的 就好像一樣是cotton一樣代表棉的意思
因為產品用途是完全相同的
後來...美方有來信 內容是 因為本公司產品外觀看起來很雷同(不過不論顏色 原料 尺寸上面 我們都有明顯的差異 因為一個是黑色 一個是白色) 他們的形容說 我們的產品就好像把他們的產品披上一件不一樣的衣服 以及 本公司使用的商標和他們公司的商標和那間公司也有相同 其中有一個單字是一樣的 (但是不論字體或者顏色上面我們都有明顯差異) 因此 他們說將對我們提出告訴 說本公司故意侵權 並且禁止含有本公司商標的產品販售到他們所販賣的區域....
請問 針對這樣的問題
1.本公司應該如何回復給競爭對手
2.綜觀以上我所提出的內容 是否確實有侵權的問題 不論是外觀專利或者商標專利
3.我們應該採去的措施是怎麼樣的措施(美國那邊的競爭對手 只有在美國以及歐洲申請商標專利 另外美國方面 和我們某一個類似的產品上面有申請外觀專利)
4.商標法所保護的範圍是...??如何可以真正避免侵權(因為 我們想要封住競爭對手的嘴巴 但是我們依然希望可以販售到競爭對手的地方 這種官司 並非台灣中小企業打的起的 )
5.請問 "假設"真的觸法 那麼 像本公司購買的代理商是否有觸法(我們的客戶有貼上他們本身公司的商標)
6.美方的競爭對手 另外還有提出要求 除了希望我們不要販賣含有我方商標的商品以外 他也提出條件 希望我們可以和他們配合 生產他們公司的商品 以降低他們本身的成本 請問 在這最後段 美方公司到底目的何在??
照我目前所知道的 商標法是為了防止混淆消費者視聽 把甲產品和以產品當作是相同的品牌
請懂得商標法問題的人 針對我以上的問題做有建設性的回答 另外 如果有人有意願的話 可以留下連絡方式 方便日後諮詢 因為本公司對於英文其實並沒有專業的人才 因此在英文書信上面 這些專業並且有可能因為一時疏忽而使用錯誤而被抓到把柄的問題 還需要非常仔細的回答 故需要真正了解的單位幫忙 希望有了解專業法的達人可以給我詳盡的回答!!感恩
2006-10-27 17:40:5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manda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to世子
這個問題主要發生的原因是因為...
我們把美國的競爭對手他們其中一個很大的客戶搶走了
(美國的客戶和我們已經往來很久了 不過過去那個客戶都有和我們以及競爭對手購買不同的東西)
這次主要發生問題的產品 是由美國的客戶拿給我們研究請我們改良以後再和我們訂購的..並且 在商標上面 我們是使用美國客戶的商標 並且客戶的商標有其專利
2006-10-30 18:43:03 · update #1
基本上我的想法是 美國的客戶既然已經確定要購買 並且貼上他們公司的商標 那我不知道競爭對手那裡是否也可以很合理的控告美國公司侵害專利 假使我們確定侵害 那貼上其商標的公司不是更構成侵害問題嗎??
2006-10-30 18:45:14 · update #2
TO 世子...
您說的我好像懂您的意思了...
有一個問題很可笑...
競爭對手他們有申請商標專利
但是他們並沒有任何的外觀專利..
不過 他們現在拿他們的商標權 來咬我們和他們的外觀有些許類似...這應該就是問題的癥結點
商標權是否對於外觀有任何規範呢??
2006-10-31 09:53:15 · update #3
另外我好像有一點點看懂您的意思..我們的客戶之前就是和對方購買 後來才把那些商品提供給我們研究改良..
競爭對手也曾經和我們的客戶提出過嚴重的抗議
但是 我們的客戶 似乎 再告訴我們 其實我們根本不用去理對方的競爭對手內....客戶好像根本不怕他@@~..........
2006-10-31 09:56:55 · update #4
你說"美方有來信 內容是 因為本公司產品外觀看起來很雷同(不過不論顏色 原料 尺寸上面 我們都有明顯的差異 因為一個是黑色 一個是白色)
這雷同是多雷同呢?
美國侵犯商標權的法律的標準是 "likely to cause confusion" or mistake or to deceive 就是說可能會造成混淆或是被錯誤或是被騙
不一定要雷同 也不一定要一模一樣
即使有明顯差異 那還是不能完全脫離有侵權的嫌疑
而美國法庭是用八項因素來評估這"可能造成混淆"的 沒有哪一個因素比較重要 這都要看各案的情況
這八項是
1.是否兩個競爭的產品是用相同的商標名稱來和對方競爭 考量的包括商標是否用在類似的產品上使消費者會被混淆
2.是否類似的產品是在相同的商店或是銷售的管道
3.是否被告是利用原告的名聲有想欺騙消費者買被告的產品
4.是否被告的商標和原告的商標從意義 發音 及 外型上相似
5.消費者在買前會多小心的選擇? 比如很貴的可能就會比較小心的選
6.雙方所賣給的對象是否重疊? 比如都是針對年長的顧客 那就比較會容易混淆
7.雙方的商標的強度 也就是說哪一方的商標比較會讓消費者知道產品的出處
8.是否有現行的混淆 也就是說 是否已有消費者以為被告的產品其實是原告的
但最後這一項並非就是決定的因素 也還是要看其他的因素
1.本公司應該如何回復給競爭對手
我想 你還是要請一個美國商標法律師看了信的內容和看你們及對方的產品以後再回對方 我現職的律師事務所有專門處理商標事務的美國律師
2. 綜觀以上我所提出的內容 是否確實有侵權的問題 不論是外觀專利或者商標專利
如果對方還有外觀專利 那就要看那外觀專利是在講什麼 到底外觀的造型的新穎性是什麼
沒有商標專利這東西
對於商標 你要用上面說的那八項因素去調查了
有沒有侵權 我都不知對方的商標是什麼 貴公司的商標是什麼 商標在形容什麼 商品的構造 等細節 我是無法做個結論
3. 我們應該採去的措施是怎麼樣的措施(美國那邊的競爭對手 只有在美國以及歐洲申請商標專利 另外美國方面 和我們某一個類似的產品上面有申請外觀專利)
雖然對方只有在美國及歐洲申請商標 但依照馬德里國際條約 美國從2003年 11月 2日起 可向日內瓦申請國際商標 然後指明馬德里國際條約的簽約國得到申請而進一步的得到保護 但我沒看到台灣是簽約國之一 但既然對方是在美國已有商標 那他也可以申請其他國的 所以他可以在美國告貴公司
5.請問 "假設"真的觸法 那麼 像本公司購買的代理商是否有觸法(我們的客戶有貼上他們本身公司的商標)
美國的商標法對於侵權的行為包括了販賣 為販賣之要約 銷售 或廣告可能侵權的商品 所以 那些代理商也可能被告 但不知貴公司是否有和代理商簽約 說代理商要是因貴公司要是被告侵權等官司 代理商不負責 就算貴公司的客戶有貼他們本身公司的商標 法庭也是要考慮以上八個因素 因為對方在這種情況 對方不會指告一方 會將其他有關聯的都告 才不會喪失對方的權益
6.美方的競爭對手 另外還有提出要求 除了希望我們不要販賣含有我方商標的商品以外 他也提出條件 希望我們可以和他們配合 生產他們公司的商品 以降低他們本身的成本 請問 在這最後段 美方公司到底目的何在??
對方的用意應是要減少競爭了喔 也使的您們合作的產品的銷售量增加 得到的市場更大 他們可能也知道貴公司的銷售的資料 其他的考量 我想 現在不必去猜測了
總之這是我以目前知道你所形容的情況做的建設性的回答
但 以我自己是美專利律師的建議 還是請您貴公司找個美國的律師事務所的商標律師 好好看看那封信 不知那封信是何時寫的 (最好不要拖太長時間才回) 這種信要回覆有時要注意 不光是英文要好 對美商標法也要清楚 還要能夠看對方信的內容才能真正為貴公司處理這問題 何況你這牽扯到了外觀專利 還有故意侵權的供告 所以我希望貴公司能考慮清楚 沒錯 這會牽扯到律師費 但都是商業上的一個選擇
如果您想需要請我們事務所幫貴公司分析此案件 您可以跟我再連絡
供參考
2006-10-29 13:55:19 補充:
修正 不是國際商標 而是透過世界智慧財產權機構 提出一個申請書 向馬德里條約簽約國註冊 也就不必每個國家一個一個申請了
2006-10-29 23:19:27 補充:
但在外觀上面 可以清楚辨認出來其差異 並且性能上面 本公司又比美方那裡多了一些明顯的零件增加額外的控制性能 因此可以清楚的一目了然兩種產品的差異性但這外觀差異 有造成功能上的不同或是其他不同點嗎 如果只是表面上的不同 或是一些不是很顯著的不同 那不一定就因此沒事還有另一種情形 這種信 有時對方並非有很多貴公司的資料 對方也站不住腳 但只想嚇嚇人 但並不表示不必謹慎回覆 這都還是要看了信 看了商標 和產品以後再說
2006-10-31 02:10:13 補充:
字數不夠了 我寫在意見內
2006-10-31 02:10:41 補充:
等等 所以這次的問題是有關專利問題而不完全是商標問題 專利和商標侵權完全不可以混為一談喔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不是:
對方對你們所改良的商品有意見了喔?
如果是的話 如果對方有專利 那他是可以控告你們的客戶也可告你們 因為專利侵權是包括製造 使用 販賣 及為販賣之要約的行為 不在乎是哪個人的商標 他都可依照侵犯專利的法律控告 而商標訴訟可得到的賠償不比專利多 所以他們可能會選擇專利訴訟
2006-10-31 02:10:56 補充:
您們的客戶知道這件事嗎? 客戶拿給您們研究時是否有書面的要求? 有沒有簽約? 是否有寫改良是專門為那客戶做的呢?請您們改良以後是否有請專利律師看過是否有沒有侵權? 客戶自己本身有沒有專利律師呢? 我想現在不知客戶是否也接到類似的信 他們可能會逃避責任 將侵權的行為都放在貴公司身上 因為是貴公司所改良的
2006-10-31 02:22:58 補充:
總之 我現在還不知如何該怎樣完整的幫您回信給對方 因為如果是專利 那就要看對方的專利 在看您們的產品 來跟對方回覆 而我還是不懂您所說的"客戶的商標有其專利" 因為商標不會有專利 因為那不是得到專利的項目之一
2006-10-31 22:22:16 補充:
我想您還是有點不懂 沒有商標專利這東西
如果不是外觀或外型專利 而是平常的發明專利 那就表示侵權的範圍不在乎外型 而是功能只要相近 而且即使你的比他多 但只要基本上的有 那就算侵權 比方 對方發明一個至少有三個腳的椅子 您發明了一個四個腳的椅子 那還是侵權喔 如果對方只有商標 那就只是商標的問題 那就又回到我上面寫的八項分析因素了
2006-10-29 08:51: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helby 4 · 0⤊ 0⤋
.【刑法新修正商標法參考意見 95條96.條97.101條】.【代理商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法律上是兩回事【公訴罪行刑期】[賠償和解是民事.[不影響公訴罪行]刑期 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著作權.商標法.侵權.設計.迴避.商品化等等在於如何證明有標示商品合法參考資料:相關問題請參觀部落格或來信說明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而複雜!
.【網拍不小心觸犯商標法商品化】商標權人.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
2013-02-05 15:43: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您好:我想您似乎必須要先做好心理準備,當您回信之後,有沒有應付全面開戰的準備,也就是說有沒有進入訴訟的準備,因為您回函裡頭的敘述很有可能不被對方接受,此時您的下一步是什麼?關於您提出的問題:1.您在回函中最好必須力陳雙方的商品外觀及商標有些什麼不同?同時表明二者之間並不致使消費者在購買時並不會有誤認的可能.並且暗示對方如果對方再進一步釐清前貿然行動,有可能涉及unfair competition的問題2.是不是有侵權的問題,在這一類型的事件中,重點是在於市場上是不是容易使消費者難以辨認才算,所以,您不妨考慮做一下市調,用來強化沒有誤認的可能3.您現在可以採取的措施,事實上應該先檢視對方主張的權利,有沒有加以推翻的可能;有的話就依程序加以挑戰,沒有的話,或許您可以評估這一支商品有沒有開戰的價值從市場的角度來決定您在場爭執當中究竟要投入多少4.商標基本上是採取屬地主義,也就是在註冊的國家和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範圍當中,商標專用權人可以主張專用權利.5.向您們購買的人,一般說來是不會有什麼事,不過,要是轉出去就難辦氇6.我相信對方的意圖,除了是希望可以藉此取得一些產能外,應該是希望能夠減少競爭吧以上謹就您的提問簡答,如需進一步資訊或服務,請在按下"我的暱稱"後,利用"寫信給他"和我聯繫,謝謝當然您也最好告訴我怎麼回覆才好
2006-10-27 21:42:4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商標本身是屬地主義.如果說.美方在台灣有注冊.那妳就要住意了.如果沒有.妳就敢緊注冊台灣.至於美國地區.你還是不要賣比較好.你可以試著申請看看美國商標.機率一半一半.至於你說的產品.如果比對方好.你可以考慮申請專利.不管台灣或美國.但你經銷商最好拿掉美方商標.如果美方已取的證物.你最好推的一乾二淨.畢竟是經銷商貼的.
如還有疑問.請參考:
http://home.kimo.com.tw/jacky_1212/
2006-10-27 18:36: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天若有情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