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因積欠管理費,管理員不讓我使用電梯也就算了,竟然也不讓我走樓梯,請問大家,我該如何做處理?先謝謝你們了。
2006-10-27 09:32:27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莎莎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本人很感謝大家那麼的熱心幫我回答問題,在此再說聲謝謝。
2006-11-05 09:38: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莎莎 1 · 0⤊ 0⤋
yu928 ( 初學者 1 級 )→才是正確解答!
2006-10-27 19:10: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我個人覺得那是你的問題,欠了管理費就去繳啊,如果你不繳錢,也可以享受跟繳錢人一樣的權利,那多不公平啊
2006-10-27 13:36: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巴 3 · 0⤊ 0⤋
先搞清楚你們社區有規定沒繳管理費
不能使用電梯和樓梯..
若只是管理員私自的舉動..
直接告他..妨礙自由
我們社區沒繳管理費.是經過3ㄍ月後會寄存證信函
2006-10-27 10:33: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去跟他的老闆講 把他說難聽一點 讓他的老闆開除他 換一個比較好的。
不然就去告他 告到他去坐牢 這樣對你好 但對他就不好了喔!
〈參考看看喔!〉
2006-10-27 09:52:4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2 · 0⤊ 0⤋
報警阿. 以下先給你看有關繳交管理費之法條: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所稱催告,應以書面為之,例如郵政存証函或是法院認証函,以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名義進行催告即可。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住戶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該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另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依此規定可解決目前公寓大廈住戶拒繳管理費,而全體住戶又索求無門之窘況,立意甚佳。對於違反者課以強制其出讓所有權之處罰,民眾不可不慎。
除非你們大樓有明文規定多久沒有交管理費的人不可以使用電梯, 否則管理員併不可以不讓你用電梯. 他不讓走電梯還說得過去, 怎麼樣阻止你走樓梯呢? 用手擋你嗎? 那就是妨礙人身自由ㄝ. 報警做個記錄, 他才會知道不能這樣子做.
請他拿出法條規定來, 不然你就不要理他了.
2006-10-27 09:51:5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mimi 4 · 0⤊ 0⤋
趕快繳管理費囉 管理員也是聽命於管委會的 不要讓他們難做囉
2006-10-27 09:46:2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2 · 0⤊ 0⤋
管理費趕快繳一繳就好了阿= =
要不然還有一個辦法拉
飛上去~~
或著是自己買長鐵梯上去= =
2006-10-27 09:35:21 · answer #8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