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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常聽人家說:西方人比東方人開放,如果以美國人為例,美國的女孩子,未婚生子多嗎?她們的觀念可以接受兩人在一起快樂就好,沒結婚,但有生小孩,那小孩子監護權歸誰?如果男方又不是美國人?是否有人身邊有此案例,分享經驗吧!謝謝

2006-10-26 04:44: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大女人 2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其他:家庭與人際關係

2 個解答

其實不管在美國或在台灣都有很多女孩子是未婚生子並不與男方結婚. 有的住在一起就像夫妻只是沒結婚程序. 在美國的話, 如果小孩的出生紙上沒填上父親的名字的話 (不一定是生父的名字), 監護權歸母親. 一但放上任何一個男人的名字在出生紙上 (不一定是生父), 男子就有義務扶養小孩並擁有一半的監護權. 建議若是未婚生子, 如果考慮將來監護權問題, 一定要考慮清楚是否要放上生父的名字. 放上去的好處是那男的一定要負責扶養. 但如果遇到不負責任的男人,為了拿回女方本來就擁有全權的監護權就得經過法庭.麻煩時還要跟男方打官司. P.S.一但放上父親的名字是永遠也無法改掉.

2006-10-26 04:55: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gs71099 7 · 0 0

其實現在未婚生子越來越常見,民法有提到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所以說...生下來小孩子的監護權一開始就屬於母親,除非生父認領。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所以還是對生母有利。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第 106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
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 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 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
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還是...女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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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權是全世界最高的...
反之...男人像奴隸一樣...
只要未婚生子...幾乎都會判給女方;結婚生子...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可以拿到孩子
其實生完小孩子之後...都是雙方協調的。

民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B0000001
~~希望我的解答您會滿意~~

2006-10-26 15:43: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萬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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