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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搭公車時如果下車
不把車票給司機(車票還在手上沒有不見)
司機可以告乘客侵占嗎?
還是有其他罪嗎?

2006-10-25 10:53:2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shen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不好意思,沒說清楚害兩位大大有點小爭執,就我所說的客運公司而言,一張票不管全票、半票、長途、短途司機就可以抽5元的錢,所以會依交回公司的票數計算,另外,如果是車上賣的票,下車沒有把票給司機,司機就要自掏腰包貼足那張票面額的金額(就是車上賣多少票出去,公司就要回收多少票回去)

2006-10-28 08:24:49 · update #1

要求司機比對車受票所售出之票數與所收回之票數是否吻合,是怕司機有所謂吃票之嫌疑,因為怕有司機重複藏起車售票,於下次使用,這樣第二次所賣出的票之金額,司機就可以放入自己的口袋(車上並沒有設置所謂的錢筒),我竟然敢提出這種問題,就代表真的有這種客運公司。

2006-10-28 19:35:11 · update #2

會問這種問題,是因為常有些乘客故意在下車不把票交給司機,然後在下次上車的時候重複使用,也有些乘客會自覺的司機服務態度不好故意要給司機懲罰....等等的問題。

2006-10-28 19:37:22 · update #3

那是不是說,這張票對司機來說,至少等於5元,所以如果乘客下車不交給司機車票,司機可以對乘客提出侵佔告訴??

2006-10-28 20:05:58 · update #4

可是一般電子票會分上下半截,而下半截上面(上下截間會以虛線區隔)都會寫的購票證明,也就是專門給乘客回去報帳用的。

2006-10-29 16:18:05 · update #5

而且通常車上或車票的背面都會寫著"上車撕角下車給票"或"上車買票,下車給票",這樣可以成立嗎??

2006-10-29 16:21:00 · update #6

3 個解答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認定標準很簡單(雖然有被學者批評),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車票屬他人之物,乘客下車該交還車票卻不交還,即可依客觀事實而認定屬於易持有為所有,該當侵占罪構成要件.

雖然侵占是公訴罪,不過這種案子,即使司機真的告上去了,檢察官大概也只會依刑訴第253條下不起訴處分.而這樣的案子不會構成其他犯罪.

2006-10-28 00:16:22 補充:
版主問的,應該是指下車應交回的"段票"吧??司機用那個來計算你要付幾段的錢.是這個吧??不然自己的票(EX悠遊卡)怎會有這個問題??

2006-10-28 14:46:59 補充:
這種東西客運公司應該會有規定,乘客下車時必須交回車票,不然他本來是無權跟你收回車票的,但是如果有約定,則乘客買票時只是占有車票,作為可以上車的證明,客運公司自始未將車票所有權移交給乘客.所以乘客下車時如果未交還車票,則會有侵占的問題(車票是客運公司的).不過如果真的完全沒有這樣的約定存在,那車票就是你的囉!要不要給司機,就是你自己決定,即使不交回車票也不會有觸法的問題.

2006-10-29 14:59:00 補充:
不是說那張車票對司機而言有價值,車票的所有權就是他的.按照一般交易習慣,車票所有權本來應該就是屬於乘客所有,所以除非乘客在買票時,客運公司已經有跟乘客約定,乘客對於車票只是取得占有,下車必須交回車票,這樣乘客不交回車票,才有可能有侵占的問題.如果沒有約定,乘客是不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要我猜的話,我想大部分的客運公司應該不會有此約定,因為部分乘客也是需要拿票回公司報帳請款的,被收走了他不就沒有單據可以請款?公司和司機之間有這樣的工作約定,那是一回事;公司和乘客之間有沒交回車票的約定,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2006-10-30 03:16:07 補充:
這已經是事實上舉證的問題了!因為乘客花錢的對價並不是為了取得車票所有權,而是為了要搭車,車票只是一個證明你有權利搭車的書面!按照你的說法,客運公司如果要主張他就是不打算讓乘客取得車票所有權,打算要收回,那是可能的!不過信不信,則全看法官囉!

2006-10-26 22:00: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wen 3 · 0 0

所謂侵占以白話來講,就是有他人交付你財物由你保管,但是他人無得取回,因為你霸占著原本不屬於你的東西。
而詐欺就是,就是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或得不法利益。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依本題而言,車票本來就是你的,只是你坐車未交付車票,是未付公車處本案代表人司機車資,並非司機交付你保管車資,而你不予歸還。試問,如何成立詐欺罪名?

雖然侵占跟詐欺都是不法的獲得利益,但是搭乘公車,是因為你享受到公車處司機的服務,由他載運你到目的地,你當然要付司機車資,這行為是ㄧ種習慣,屬於民法契約的一種,當你揮手或者是公車停靠開門時,你上車後,這個契約就成立了。

車資原本就是你的,上車時契約就成立了,享受服務後,在下車時你就要依法令支付給司機卻未支付,讓司機誤認為你坐車會付車資這種習慣的契約你會履行,你卻未履行,因而觸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普通詐欺罪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個人可以清楚告訴你,可不是侵占罪!其他像俗稱盜領他人存款,事實上這也不是竊盜,而是詐欺。〈當然直接竊盜人自動提款卡去領錢之案件不在本題討論範圍〉

2006-10-28 09:54:51 補充:
發問者是在問段票證啊,他明明沒有說明,只有說車票而已,中國的文字釋這麼的解釋的,還是你認識發問者,要不然你怎麼曉得。喔喔,風雲了解了,假設真的是段票證未繳回,坐車的人是必須再多付一段的票價,用那段票價的金額,足以購買那張段票證,何來的詐欺?要學習法律讓自己有豐富的法學素養,再跟別人辯嘛!舉另外的例子,你去停車場停車,但是停車證未繳回,難道你侵占了該停車場的停車證嗎?是不是你會被罰繳納最高金額,如此而已。

2006-10-28 22:05:15 補充:
或許在下才疏學淺,說真的,我知道公車司機除了基本底薪之外,載運乘客的數量的確可以抽成,就好像是一般業務人員一樣。但是本人真的不曉得,哪裡還有公車的司機要自行賣票,甚至售出去的車票不見了,要由司機理賠,我還是堅持我的說法,也敢大膽保證沒有這種公車司機的存在,如果真的有,當乘客下車時,未將車票繳回,一樣會收取最長途的車資。

2006-10-28 22:05:51 補充:
就向搭乘火車一樣,該班車由台北開出,如果你在台中下車,到站後你未將車票繳交,台鐵有相當的理由可以向你收取台北到台中的車資,不管你是在苗栗上車。也並非由司機理賠,公車司機也是一樣的道理。在車上售票的公車司機是風雲學生時代的事,乘客下車時未繳回車票,司機會向該乘客補票。我不曉得發問者跟樓上答覆的大大在想什麼!

2006-10-28 22:18:39 補充:
不可否認,每個公司有每個公司的管理制度,個人上述司機抽成的的制度的確是由繳回的車票計算沒有錯,因為車票金額代表該司機的績效,以前的公車確實有在車上售票,最早的售票人員是車掌小姐,上車時買票,下車將車票繳回核對,後來為節省成本改為由司機自行售票,乘客下車時核對抵達的站別是否相符,現在鄉下還有這種客運車,但是市區公車都改為已區段售票自行投幣,恕不找零。不管哪種制度都不是由司機理賠未繳回的車票,因為車票售出時已經收到車資了。沒有車票者司機會叫他補票的。

2006-10-28 22:26:11 補充:
依法論法,發問者問司機可不可以告乘客侵占,我的答案是不可以,另外發問者問還有其他罪嗎?我的答案是詐欺!

會不會被起訴,並非在發問者所問的範圍,也未補提問。何謂法律邏輯,本題與詐欺構成要件都不相符,理論上都不成立啊,何苦再去鑽牛角尖!

2006-10-28 22:34:19 補充:
所謂的實務經驗就是親自受理並且全誠偵辦,到地檢署、地方法院,甚至二審出庭作證,與被告辯護人攻防的累積,難道你是檢察官嗎?怎麼知道不會被起訴,我國採自由心證的偵審司法制度,如果你不信這個答案,請你去請教資深大律師或者是有經驗的檢察官或是法官,個人自認辯才無礙,回答這些生活法律問題不用再去參考其他資料。

2006-10-28 22:43:16 補充:
你都會說侵占是:實務上認定標準很簡單(雖然有被學者批評),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發問者的問題有改變何種持有為所有嗎?如果你是受理的警察人員,基本上法律邏輯及法條引用錯誤。難怪你說在實務上不會被起訴,當然不會被起訴!

在我個人的版面上有寫,我敢對於自己的言論負責,如果我回答這個問題有錯誤,我自當退出這個知識網。

2006-10-29 20:30:54 補充:
發問者有問是否構成其他罪嗎?樓上的大大你卻說,從頭到尾沒有人在討論詐欺,我是看你沒有解答,有無構成其他的罪名,並且就說未繳回車票就是侵占,所以才來發表並答覆這個問題。沒想到你今天也坦承該車票是為乘客所有,既然為乘客所有,哪來的改變持有為佔有,又如何構成侵占?法律的問題並非單向思考,我哪管你是不是檢察官或是法官,你如果引用法條錯誤,如果我遇到了,我一樣會當場跟你依法論法爭論的。我看過你的版面其他問題回答中規中矩的,並沒有輕視你的意思,但是本題你可不要說錯又不認錯。

2006-10-29 20:37:11 補充:
的確妳從頭到尾沒有提到詐欺二字,但是發問者有問,有無構成其他罪名,我是回答他的問題,並且指正你錯誤的解答,是你不懂得尊重別人的發言,客運公司會在何處跟乘客約束下車必須繳回車票啊,難道一個乘客上來就簽一次合約或者是由司機不厭其煩的解釋發揮口頭契約的功能,您真正不食人間煙火的的神仙,會做出如此的假設,實務上何處有發生。

2006-10-29 20:42:43 補充:
我看得出來你也是法律相關工作人員,是您批評風雲再起不要拿實務來發表意見,說我沒有法律邏輯思維,也請您再多看幾次發問者的問題,難道說我回答有構成詐欺罪嫌也錯了嗎?沒有錯是我先批評你要學好法學素養,但是起因是你先預設立場說現在都是悠遊卡....
難怪我會質疑你的身分。本人再網站上只有一個帳號沒有分身。

2006-10-29 20:49:12 補充:
要學習法律,基本上就是要依法論法,當然有進一步、退一步甚至是退萬步言之的說法,但是會不會告、會不會被起訴這些真的是假設狀況,我個人僅敢依實務上發生過的案例來說明,不要說不敢武斷回答,甚至連假設都非常謹慎,我只是說,公車司機跟乘客車票未交付意即未付車資,會構成詐欺罪名,如果這個回答是錯的,我會引咎退出知識網。

2006-10-29 23:48:28 補充:
司機提供載運乘客到目的地的勞力,所以上車當然要買票,下車要給票,以證明乘客有付足夠的車資,沒有付車資就是詐欺,即使沒有給票不管是故意隱匿或遺失的過失,絕對不會成立侵占。我個人都已經回答過,如果沒有給票不管故意或是過失,或者是下車給票已經超過乘客的所購買的車站,是需要補票的,如果真的發生乘客故意不給票也無法能懲罰司機,因為這種如意算盤無法成立,只會對自己不利而已,除非你窗戶跳車,司機沒有發現,不過被依送時仍然是詐欺〈未付車資〉。

2006-10-29 23:49:23 補充:
如果發問者你沒有問有無構成其他罪名,本人也不會進入回答您的問題,您說的是哪一家客運公司?那該公司的稽查人員在做什麼呢?當然我也不是說司機不可能吃票。不管怎樣,從我第一次看到樓上的大大能為您補提問題,建議您自行選擇由他是最佳解答好了,不用交付票選。

2006-10-30 00:02:19 補充:
我個人只有一雅虎帳號,雖然來到知識網站不久,但是在這裡只是以個人立場為人解答生活法律迷津而已,每個人心中自有答案,即使是最佳解答也不是正確的,建議你可以到書局去翻閱有判例的六法全書,在侵占罪名有無成立過侵占司機車票的案例,個人可以跟你說沒有,真的沒有,因為車票本身就是支付司機勞力的管理機制,客運公司早就有防範的機制,就是補票而已。但是在詐欺罪名裡真的有相關的案例,如果你不信的話我也沒有辦法了,我個人不再回應本問題。

2006-11-02 11:08:52 補充:
來到知識網,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目的,只有自己內心中才清楚。我個人是認為身在公門好修行,爲這些沒有錢又不懂法律的網友解答迷津而已。
雖然個人說過不再回應這個問題,但是我個人真的看不下去了!我個人真的敢保證,只有一個帳號而已,但是,所有的看倌們不知道您有沒有注意到:
本問題自發問者及第一答題者親自參加票選後,短短〈在10月30日晚上〉一個小時超過一點點,湧進一批20餘位的投票部隊,全部都是初學者五級、即時通不公開,爲何我個人說是投票部隊,因為截至現在,這20餘位投票登錄後就直接到本問題投票,之後就離開也未再登錄。

2006-11-03 21:59:36 補充:
哈哈!為了區區5分,頂多加倍10分,竟然費了好大的工夫,好大的勁,值得嗎?
如果要投票部隊進入,光是我的同事湧進至少我會贏200票以上,但是勝之不武!
我看過這些投票人的資料了,到目前為止至少我沒有輸,我都說過了,發問者您自行選第一答題者為最佳解答就好了嘛!恭喜恭喜。

2006-11-07 16:32:14 補充:
個人在今年9月中旬才加入本知識網,經常遇到喜歡聽美麗謊言的人,而不相信專業!真的有點可悲。
有人僅複製我的答案一小部分,就被發問者選為最佳解答,也有人在一個多小時就發動20幾個投票部隊來票選,讓自己的答案成為最佳解答。
像這樣的情形,即使自己成為知識長又如何,還不是在誤人誤己,造孽增加自己的業障而已。

2006-10-27 17:18: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風雲再起 7 · 0 0

基本上司機不會因此而告你...

2006-10-25 20:57:4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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