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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民事案件正在進行中,我是被告,
想請問,若我之前已經呈上一份「民事答辯狀」了,
但後來原告又補上「民事補充理由狀、民事準備狀」,
那麼如果我針對原告提出的狀紙內容想加以說明,
我能不能再遞交狀紙??該提出哪類狀紙呢??

2006-10-24 20:11:3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你就再補上一份"民事答辯狀二"就可以了~
案號跟第一份一樣
法官收到就知道你是為了這個案件再提出補充說明的

訴訟中有很多書狀
有些不能弄錯有些比較沒要求這麼嚴謹

你這是民事訴訟
原告第一次提的是民事起訴狀
之後要補充的話就提民事補充理由狀
可是如果法院還在準備程序階段
原告書狀寫民事準備狀法院也不會說你錯~
被告要提的是答辯狀一
之後要補充的話就再提答辯狀二答辯狀三
頂多法院要你提個爭點整理狀
這個就是要你不要廢話那麼多,
把這個案子雙方的爭執點整理出來

總之,你就再提一個答辯狀二做補充說明拉~

2006-10-25 11:07: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智群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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