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3月份管委會成立,當時有同意((簽字送簽呈已成立那種喔~~))
結果95年5月管委會總幹事換人之後,主委竟然協同新的總幹事
循序漸進的使用離間政策要我們一樓住戶答應拆掉
但是當初已經蓋好的採光罩都花了20餘萬耶~~
現在要我們拆怎麼可能??
一樓合約書登記加蓋採光罩下方的面積是一樓專用..
這樣也算違法嗎?
另外~二樓以上的陽台都是外推..也沒有經過所有權人同意
是建商加蓋出去的呀~~這樣算是違法嗎??
希望可以有人幫我解答
2006-10-24 17:48: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但若是管委會已經同意搭建
也確定顏色ˋ規格ˋ樣式
請問這樣也不算是一個承諾或是說同意嗎?
那麼?同意後
往後每一次換掉的委員
都可以在針對這樣的事情來說囉!!!!!
那不是吵不完
2006-10-24 19:26:42 · update #1
您所提議的
經過同意
則就定就法...
那麼...回歸剛剛說的
下次的委員不滿意
我們不就是要繼續開會討論了~~
2006-10-24 19:28:13 · update #2
恩~~我懂您說的..
但是喔~當初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時候
也說是由管委會決定即可
而你說的外觀..是指大多數人的外牆
因為我們一樓住戶只有六戶而已
所以當初開會的時候
就說一樓的事情就由管委會決議即可
這樣還要在開會嗎??
2006-10-26 08:43:28 · update #3
又忘記了~
我家一樓庭院是屬於
一樓的專屬專用~不是約定專用喔
是有花錢買的坪數喔
且~露台是因為政策的關係不能登記
不是我們不登記在坪數內喔!!!
這樣咧???
2006-10-26 08:44:54 · update #4
SO~你的意思就是~
我買的坪數不能使用
可是你的答案跟我詢問市政府的答案不太一樣呢?
市政府說:一樓增加採光罩的事情
只要是社區OK
她們也會認同
因為這是屬於小可接受的範圍
只要不違反消防安全
有可開式的鐵窗輔助即可
2006-10-27 19:21:29 · update #5
恩~是呀~
所以我就是說~
社區同意了~看過住戶規約之後
更確定也是經由管委會同意即可
所以!請問這樣拆掉難道沒有過錯嗎?
2006-10-29 14:51:23 · update #6
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謂的第八條,是爲了社區整體觀瞻規範!而整體觀瞻的準則有二個依據:第一.建商申請使用執照所呈報的竣工圖!第二.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違反法令的裝置決議!所以,違反這二個原則的外觀裝置~依法:是屬於違反條例的!版主按:前管理委員會同意裝設;事實上,是於法無據的!因為,管理委員會無權逾越前述二個原則擅自決定!為今之計,除了拆除以外;可以試試:以委員會行政延續為由,請管理委員會對錯誤決定、導致住戶損失事實,要求管理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或者.依據規定、程序,連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案、規範一樓採光罩裝設款式!如果通過的話,就可以就地合法(不是正法)!另外,版主大大所提的專用是指約定專用;其實,即使是您的產權,也不能破壞社區整體外觀的!至於,二樓以上陽台外推?亦是對照適用執照所呈報的竣工範圍,如果是建商加蓋(二次施工)的話,則通通屬於違規!依法必須罰款、復原!
2006-10-25 08:20:32 補充:
社區有二種會議一種是管理委員會議:由主委帶著幾個管理委員每個月開一、二次會!第二種是每年開的住戶大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所有的住戶一起參加的!我所說的大會是指第二種!大會一旦開了,就不是委員滿不滿意的問題;而是委員必須依據大會決議辦理!
2006-10-25 21:43:34 補充:
重點不在於款式或開會;而在於如何突現社區問題、保障您二十幾萬大洋的損失!懂了吧!@@!
2006-10-26 16:29:04 補充:
即便是您的專有部份,也不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2006-10-27 23:52:42 補充:
建議台端應查詢營建署~提供您第八條全文: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2006-10-28 03:59:59 補充:
市政府說:一樓增加採光罩的事情「只要是社區OK」?我們講了半天不就是爲了社區o不ok的問題嗎?
2006-10-29 20:01:06 補充:
親愛的版主:社區同意了;住戶規約確定由管委會同意(請儘快找出依據);您是在這種狀況下裝設採光罩!新上任的人~憑甚麼拆掉你的採光罩?這是「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ㄋㄟ!寄存證信函向委員會說明:您裝設採光罩的過程與依據,並描述對方錯誤濫權之處、警告對方:不得有侵犯住戶合法權利之犯罪行為!
2006-10-24 19:02: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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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 23:37: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OLYOOBLLVQZ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