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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怪喔~
網路上問 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有ㄉ人說:
民法及法律上在民國89年修改過
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訴請離婚 =雙方兩人不可居住在同地址內
也有人說:
不可以

到底哪ㄍ版本才對!!
才是最新ㄉ法律!!

2006-10-24 10:35:2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給樓下ㄉ閒人:
只要是匿名發問就一定是本人ㄇ?
就是有許多不了解ㄉ地方才會發問
如果你看的夠仔細
回答的版本眾多
如果所有發問者的答覆都是 自己去翻書
那我想知識ㄝ不必開設ㄌ^^

2006-10-24 11:16:37 · update #1

5 個解答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 1001    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法律並沒規定分居滿多久就可以訴請離婚.而是要你多次要求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對方又無正當理由分居才可依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2006-10-24 11:25: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不要怪版大,就我所知社會上確實有好多人都被誤導了,都一直誤以為分居一段期間之後就可以離婚了

2006-10-25 11:18: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oJo 5 · 0 0

裁判離婚(判決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在過去民法親屬篇裡規定裁判離婚的是由,只有上面所講的十款原因。因為這十款規定離婚的原因,無法包括其他各種違反婚姻義務的重大情況,使得生活在痛苦婚姻中的夫妻無法獲得解放的機會。因此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篇,增列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已概括的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人較廣的範圍,便於保護婚姻上的權利。對於新訂的這項,在立法的目的上市希望法官能靈活運用此一新增條款,使離婚更富彈性,也符合人性。        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之婦女可根據這一條款訴請離婚了。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村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這些都是準備打這官司的重要證據。法官非當事人只能依據證據儘量還事實,所以證據蒐集絕對是一分耕耘一分收獲。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

2006-10-24 14:02:1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法律保護知道的人 7 · 0 0

「民法及法律上在民國89年修改過 分居滿半年就可以訴請離婚 =雙方兩人不可居住在同地址內」

這是胡扯!該修正草案根本沒有通過!

2006-10-24 10:59:3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你自己去翻法條不就知道誰對誰錯
剛看你之前問的解答 有一個網友已經回答的很詳細
我國不像外國有別居制度
只有判決離婚的事由 依照民法1052規定 並無分居多久就能訴請離婚
其他詳細內容你翻去之前你發問那邊 那邊已經很詳細說明

2006-10-24 10:59:3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閒人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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